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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条例解读蒙自市人民医院护理部《护士条例》已于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温家宝总理签发,并在今年我们的节日--护士节开始施行。《护士条例》是国务院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的有关护士的行政法规。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的空白,为全国147万护理工作者营造了有法可依的从业环境。中国护理人员配置的现状:(1)护士总数143万,占卫技人员30.26%(2)医护比例不合理:全国每千人口护士比例为1.11,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5名/
2、千人口,医生比例1.5/千人口(3)城乡差距大80%人口在农村,注册护士只有16.9%在县及县以下医院.每千农业人口比例为0.18,农村护士与床位比例为0.24:1.(4)人口老龄化对护理的挑战;(5)疾病谱的变化:传染:10%遗传:10%环境:30%;不良生活方式:50%(生活不规则)(6)中国社区护士不到10%,美国大于30%,影响社区护理的发展.(7)护士承担大量非护理工作:1/4(物品的领取,药品领取,医院外勤,电脑处理及收费等)(8)受高等教育的护士流出日益增多,离职率高于其他职业的平均水平,自
3、我价值实现受限,人文关怀欠缺.05年调查一家三甲医院,有20%离岗,超过30%有离职意愿,少于50%的人安心从事护理工作.护理职业现状由于护理人力资源严重缺乏,护士超负和工作。护士在执业中不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能及时巡视病房,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理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护患关系,紧张,影响了医疗质量,甚至引发医疗事故。少数护士“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没有完全付诸行动,对患者的态度不热情。护理工作简单化,护士仅注重执行医嘱,完成打针、发药的工作,忽视了主动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巡视
4、病房和基础护理等工作,忽视了对病人的生活照顾、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忽视了与病人的沟通、交流。切入点:一个出发点:立法宗旨两个注意面:权利和义务三个主体:护士、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四方面关键内容:护士的权利;对护士执业行为的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护士的执业注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一、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明确护士应当享有的权利,规定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营造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社会氛围二、强化医疗机构的职责(一)按照卫生部规定的配备标准配备护士(第20条)(二)保障护士合法权益;(三
5、)加强护士管理三、严格规范护士执业行为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业规范,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促使广大护士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注册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普通全日制至少3年的护理、助产专业,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实习,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毕业就考;两证改一证,取消免考。护士执业注册1、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
6、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2、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申请延续注册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3、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第32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五方面的义务: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第16条)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
7、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护士的义务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五方面的义务:二、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第17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护士的义务《条例》对护士急救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立即通知”、“先行抢救”、“必要的紧急救护”的医疗义务。原《护士管理办法》“采取力所能及的
8、急救措施”的规定到《护士条例》“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规定之间的转变,《护士条例》规定了“立即通知”的义务,而不是《办法》规定的“及时通知”义务。《条例》规定了,“先行抢救”的义务,而《办法》规定的“配合抢救”。因此,要求护士要加强学习,积累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临床抢救、复苏技术,提高对急危重患者的抢救能力。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五方面的义务:三、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