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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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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条例解读内容护士条例立法目的护士条例立法思路护士权利与义务医疗卫生机构责任4123条例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医疗机构相关职责职业资格权利义务2008年1月23日护士条例(第517号)第517号护士条例立法目的护士合法权益缺乏保障部分护士责任心不够医生护士比例失调严重中国护士配置现状截止2012年底统计:护士数量::249.7万;1.83/千人口(世界平均水平4~5/千人口);医护比1:1.16(国际1:3)。2015年将达到:护士数量:286万每千人口护士:2.07;医护比1:1.2。中国护士配置现状截止2012年底统计:三级医院医护比达到1:1.48;
2、二级医院达到1:1.27;护士队伍占全国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37.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护士占总数的56%,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10.6%。中国护士配置现状2015年:三级综合医院、部分三级专科医院(肿瘤、儿童、妇产、心血管病)全院护士总数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8:1;病区护士总数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6:1;中国护士配置现状2015年:二级综合医院、部分二级专科医院(肿瘤、儿童、妇产、心血管)全院护士总数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6:1;病区护士总数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4:1;护士条例的核心内容一个出发点:立法宗旨二个注意面:权利和义务三个
3、主体:护士、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四个方面关键内容:护士权利、对护士执业行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护士的执业注册。必要制定有关护士行政法规规范护理行为维护护士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立法思路强化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充分保障护士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护士条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课程学习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卫生部组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卫生部健康标准条件从事护理工作条件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
4、)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护士的权利1、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
5、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2、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护士的权利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
6、遇参加社会保险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患职业病获得赔偿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相关信息提出意见建议专业培训学术研究交流专业协会团体表彰奖励权利护士权利落实《护士条例》五周年五年来,通过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特别是在公立医院改革中,针对医院在护士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编制内、编制外的双轨管理问题,实施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改革,同时,根据不同护理岗位,将绩效考核的重点,放在护士护理患者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患者满意程度等要素上,并作为护士薪酬分配、晋升、评优的主要条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调动护士工作积极性。落实《护士条例》5周年2012年委托第三方对全国112所医院的5809名
7、护士进行了满意度调查:整体满意度达到84.2%。其中:对指标“福利待遇”的总体满意度为79.46%;对指标“同工同酬”的总体满意度为80.08%;对指标“护士收入”的总体满意度为76.66%。护士义务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是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改善护患关系的重要方面。据此,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五方面的义务:护士义务: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2、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3、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
8、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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