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知识保护法律问题探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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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知识保护法律问题探究(上)中国编辑。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从20世纪50年代起至今,已有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关注此问题,并试图给出大家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但结果却并非令人满意。我国学术界和立法界关注此问题的历史较短,基本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并在近几年形成一个研究高潮,出现不少以此为主题的研究论文。[1]但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却并没有显著进步。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

2、2)。但是,由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却至今尚未出台。这种立法上的延迟已引发国内知识产权法学界的不满与无奈。中国编辑。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表现形式可为音乐、舞蹈、歌曲、手工艺品、外观设计、故事和艺术品)、语言的要素(如名称、地理标志和符号)和可移动的文化财产。[12]中国编辑。WIP0调查和访问的对象广泛分布在南亚(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南太平洋地区(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巴布亚新几内亚)、西非(尼日利亚、加纳)、东非和南部非洲(乌干达、纳米比亚、南非)、北美洲(加拿大、美国)、中

3、美洲(巴拿马)、南美洲(包括秘鲁和玻利维亚)、加勒比海地区(圭亚那、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和阿拉伯国家(阿曼、卡塔尔、埃及、突尼斯),应该说在全球范围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尽管被调查和访问的地区、国家、部落甚至个人之间对于保护传统知识应达到什么目的存在差异,但基本认同两个主要目标:第一,防止对传统知识未经许可的或非法的商业性开发利用;第二,保存和维持传统知识或文化遗产。中国编辑。>(21)可移动的文化财产或遗产,可包括具有神圣意义或历史价值的史前遗物、木刻、石刻、古乐器或其他文物;中国编辑。角度出发,在没有本土居民事先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就人为地把本

4、土居民认定或划定为“弱者”,然后为之提供一些“特权”并附加一定的“限制”(因为权利和义务总是并行的),如本土居民不得擅自改变自己的服饰、住所或生活习俗等,[27]是否已经侵犯了本土居民的自决权、平等发展权和要求被平等对待的权利?[28]中国编辑。包括符号和名称)恰好分别对应着传统知识的三个分类。至此,我们就看到了传统知识保护客体和传统知识概念与分类的统一。中国编辑。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这是TRIPS协议明确申明的。可以理解,规定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初衷是为促进知识创新,因为知识的创新在本质上只能由具有抽象思维能力或创作能力的创造者个人完成。但是为了适应现

5、代社会的发展,通过保护作为投资人的法人的利益以促进知识的创造,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也规定法人可享有知识产权,这不仅体现在国际公约中,[43]也体现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中。[44]在我国,对知识产权主体的一般称谓是"自然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5]中国编辑。一步的指导和帮助。中国编辑。_2000.pdf>;(2002年5月20日访问)。中国编辑。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又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

6、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起实施)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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