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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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淮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治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水建管(2013)35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水建管〔2014〕408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淮

2、河水利委员会(简称淮委,下同)负责(为主)质量监督的治淮工程,其他治淮工程可参照执行。淮委建设与管理处(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淮河流域分站,简称质量监督机构,下同)是淮委负责质量监督的机构。第三条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一)国家、水利部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淮委有关规章制度;(二)国家和水利、交通、房屋建筑等相关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五)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第四条质量监督的基本程序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检查、质量

3、核备与核定等。第五条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复核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格)及其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二)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包括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同)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勘测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情况、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测情况等;(三)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对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四)确认工程项目划分;(五)监督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六)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工程质量

4、检验与评定情况;(七)按规定列席法人验收会议,核定(备)工程质量;(A)核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九)参加政府验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十)受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六条质量监督期质量监督期为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第七条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一)质量监督机构对一般工程指定质量监督员(不少于2人)具体负责质量监督工作;(二)质量监督机构对大型工程可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站具体负责质量监督工作,项目站成员不少于3人;(三)由淮委和地方

5、共同监督的治淮工程,双方可签订工作协议或采取其它方式明确质量监督职责与分工。第八条质量监督检查方式(-)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以巡查、抽查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二)大型工程可成立项目站进驻现场监督。第二章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九条项目法人申报质量监督申请前应具备以下条件:(-)项目法人已组建;(二)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并列入年度实施计划;(三)主要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已确定。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以文件形式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申请,填写质量监督书(格式见附录A)及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表

6、(格式见附录B),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备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二)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三)工程主要设计文件、施工图及建设进度计划安排。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的质量监督申请后,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质量监督受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以文件形式回复项目法人。第十二条质量监督申请受理文件中应明确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和质量监督人员。第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质

7、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初期将质量监督计划发送项目法人。第三章项目划分确认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以文件形式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查确认,并在14个工作日内将确认意见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法人。第十六条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将调整情况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确认。第十七条对现行标准未涉及的单元(工序)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项目法人应组织设

8、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等,制定验收评定标准及表格,报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对于缺乏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且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的附属工程或临时工程,可作为质量检查项目,不纳入工程总体质量评定统计。第十九条项目划分确认的主要依据水利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9)的规定执行。其它相关行业分别按《建筑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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