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3990900
大小:23.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10-17
《XX镇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XX镇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监管,改善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状况,杜绝消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X政办发【2016】155号《XX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方案。、整治重点整治的重点对象是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用于出租的居住(3人以上)房屋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二、整治步骤(一)排查登记阶段(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2月29日)。按照“
2、村不漏户、户不漏房、房不漏间”原则,对各单位、行政村的居住出租房集中开展全面排查登记,摸清底数并实行信息化管理,督促出租人主动开展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在登记的同时签订责任书;对不符合安全条件或未进行登记备案的,督促当事人整改。流动人口100人以上的企业要将员工集体宿舍或居住出租房屋汇总后统一巾报登记。(二)深入整治阶段(2017年3月1口至2017年10月31日)。在排查登记的基础上,全面深入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对存在隐
3、患的居住出租房,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措施,规范用火、用电、用气整修电气线路,配备消防设施,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岀口畅通,确保登记在册的隐患基本消除。对排查发现的违法建筑,要结合“三改一拆”坚决予以拆除。确保居住岀租房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到位。合用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分隔不到位的,必须用实体墙进行防火(物理)分隔,并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配备灭火器、逃生绳、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器材的,必须配置到位。居住30人以上的出租房居室、公共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应设置
4、简易喷淋装置。居住出租房未安装电气保护装置的,要按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要求,安装应用空气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做到“不漏一户”。存在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或者电力表后私拉乱接、过载用电等危及电力安全行为的,必须坚决整改。居住出租房集中的村,应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和专用充电装置,并与建筑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配备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2017年3月底前,完成居住30人以上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居住10人以上出租房的消防安
5、全整治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居住岀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三)检查考核阶段(2017年11月1口至2017年12月31日)。采取逐级申报验收的方式开展检查考核。各单位、行政村要逐户开展检查验收,建立工作台帐,并向镇申报考核验收,镇综合整治办公室将对各单位、行政村逐个进行检查考核,并建立工作台帐。三、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由镇长XXX任组长,XXX、XXX为副组长,各工作片长、安监所长、流动人口办公室主任、派出所分管消防副所
6、长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指导各单位、行政村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及时研究解决居住出租房综合整治中遇到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二)明确管理责任。各行政村是本村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应督促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三)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重点抓好《XX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居住岀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976-2016)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0(四)依法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等级评价和“红、黄、绿”三级标识制度,将居住出租房有关消防安
8、全要求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日常监管内容。对于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居住岀租房(红色标识),禁止出租、承租;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黄色标识),应审慎办理,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绿色标识),应积极推荐。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属于违法建筑的,一律不得出租;与生产经营场所合用,防火分隔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出租;不符合建筑工、消防等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出租。(五)完善政策措施。采取“政府补一点、部门贴一点、房东出一点”等方式,鼓励引导居住房屋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