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责任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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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7章处理责任冲突7.1行政人员利益冲突的治理7.2政府行为自利性与公利性7.3实现行政责任策7.4责任冲突中的选择尺度7.5作为伦理分析路径的波特图式7.6伦理自主性7.1行政人员利益冲突的治理-美国经验美国行政部门制约利益冲突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150年以前,它最初是由一些南北战争时期的关于赔偿起诉的法律组成的。例如,1853年国会颁布的一项法律禁止国会议员和联邦政府雇员为在对美国政府的赔偿起诉(因在战争中私人财产受到损害)中代表私方而收取任何报酬。二战后,美国政府责任扩大,官员权力增长,利益冲突问题受到美国总统的强烈关注。从那时起,白宫不得不更密切地关注被提名者

2、的私人财产问题和他们在任职中的行为,以确保这些高级决策者的行动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1961年5月,肯尼迪总统以行政令的方式颁布了政府道德标准,其中为防止利益冲突目的而新设立的申报财产制度,改变了对联邦政府道德方面的管理。国会又于1962年通过了利益冲突和贿赂法。1978年,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司法部门和国会中的非议员官员、雇员和工作人员。1、资格限制资格限制:政府行政部门中政治官员的录用和批准一定要符合“利益冲突法”,后者是评估总统提名的官员候选人资格的主要依据。总统的被提名者都要详细公开其个人财产,以供公众和媒体检查。被提名者的配偶及他们所抚养的子女的财产也必须同

3、时申报。2、冷却期冷却期:这是关于“旋转门”(即从政府部门转到私人部门或从私人部门转到政府部门工作)的限制的一部分,它禁止一定级别以上的联邦政府官员和雇员在离开政府一年之内为任何事务去游说其任过职的政府机构、或以私人主顾的名义同该机构签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

4、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出售财产出售财产: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一个被总统提名的政府官员可以通过很多可行的方法来避免“利益冲突”,其中最有效和最经常被采用的,是出售他们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债券来做到符合“道德改革法”中规定的资格要求。4、行为限制行为限制:政府道德标准规定,公共官员不得在与其利益相关的事情上采取任何行动。例如,如果一名官员拥有戴尔公司的1000股股份,而他又负责为本机构购买20台台式电脑,在这种情况下,他绝对不能购买戴尔电脑

5、,即使他的购买不会影响戴尔公司的股票价值。7.2政府行为自利性与公利性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们必须破除凡是国家都会全心全意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观念,不应视政府为按公众要求提供公共物品的机器,而要看到政府即是由个人选出也是由个人组成的群体。政府也是有自身利益的,因而并不见得能够代表公共利益。事实上,这种冲突可以用共同利益来解释。布坎南等人所认为的:政府的自身利益近似乎政府这个公共组织的共同体利益。政府公共组织内外面临的可能冲突1、不同层级的公共组织间的利益分配争夺2、公共组织与非公共组织之间利益的拉锯战3、公共组织内部利益冲突的表现1、不同层级的公共组织间公共组织按其等级制的

6、不同层级划分,其组织间的关系有纵向和横向两种。纵向:高层次的公共组织掌握着各项权利资源的分配,它在将分配的利益向下转移的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低层次的公共组织在自身组织利益的驱动下,必然争取权利资源的最大配置,极力调动起各种能量向上要权。权力越向上移,级别层次越高,其利益视角势必越宽泛,但同时它也未必能照应具体的低层次的微弱利益,因此由于利益的分配而带来的高层与低层的公共组织的争议从来未停止过。横向:争先恐后争夺地方利益是平级公共组织间自利性的集中表现。如为争取外商投资,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简直是优惠政策的大比拼,各个政府仅从地方局部利益考虑而出台的地方性保护

7、政策不胜枚举,由此而造成的资源浪费、重复建设、重复投资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诺顿·E·朗(NortonElang)指出:“协调各种政府机构的困难,不仅在于各种官僚组织都有自己的生存利益,并且这些利益可能会与合理照顾全局目的发生冲突这一事实,而且更在于这些机构已经扎根于社会之中。”公共组织的自利性与它的“扎根”于地方的现实是不可分的。2、公共组织与非公共组织之间政府天然的扩张权力的欲望与市场总是格格不入,这在我国表现得极为明显。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把持相当大的权力,对市场强行管制,对企业从购买原材料、生产产量、定价、销售渠道等等无一不以行政指令规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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