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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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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基层执法之我见目前,XX省公安机关正在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XX县XX省公安厅关于执法办案卷宗“办案单位周自评,县级公安机关月自查,XX市公安局双月互评。省厅每季度抽卷考评”的四级评查制度,作为一名在基层公安机关法制室工作的民警。在坚持对执法办案卷宗月自查的过程中,笔者透过各执法单位办理的刑事案件卷宗,看到了基层执法单位在刑事执法中存在不少问题。现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存在的问题:㈠个别案件定性不准。1、将非罪行为认定为犯罪。如:朱某某等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被作为抢劫案立案侦查,考评中我们给该案评为零分。2、将犯罪行为认定为不构成犯罪,不作处理。在考评中我
2、们也给这样的案件评为零分。㈡案件处理不适当。1、某所办理陈某某等未成年人抢劫案,提请逮捕后,检察院认为陈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我局撤案。撤案时转作行处罚后,又对本案涉案人员以抢劫呈报劳动教养,市局不仅没批劳教,还认定我局执法过错。本案处理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论。这就反映出办案部门只注重打击,忽略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2、XX年有个派出所办理一起马某某等人寻衅滋事致人轻伤害案,两次向检察
3、院提请逮捕,检察院均未批捕,转作取保候审,后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自行调解了,今年二月份办案单位将马某某等人办理撤案转作行政处罚,并及时呈报劳动教养,劳教也未批。XX市局抽此卷考评中,认定本案是调解方式结案,仅这一项就扣掉50分。笔者认为该案不应视为是调解结案而扣分,因为该案只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了民事部分,并未影响此案的刑事程序。该案先是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在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下,将本案撤案转作行政处罚,xx市局呈报了劳动教养。xx市局抽卷考评扣分是否适当,而是拟将此类案件引起我们办案单位足够的重视:凡是雇凶伤害、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累犯、多次伤害他人
4、身体的故意伤害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未依法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就要扣50分。3、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未处罚的均不得分。这一点往往被办案单位忽略,只顾将案件办理撤案,没有及时转作行政处罚。㈢程序不合法。这类问题是我们卷宗的顽症,是每月考评会重复出现的问题:1、不依法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主要表现为:⑴不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有的使用告知不规范,未在笔录中注明。⑵有的通知受害人、证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未规范地使用《询问通知书》。⑶有的在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未规范使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
5、通知书》、《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⑷未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家属告知用作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通知书》。这个问题一直是我们办案单位疏忽的地方,尤其是伤情鉴定结论,侦查人员认为由法医告知,而法医认为是由侦查人员告知,出现推诿现象。其实按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XX省刑事侦查卷宗规范》,应该由办案的侦查人员持《鉴定结论通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2、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继续侦查的现象仍然存在。3、询问、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送达,补充侦查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也有不同程度
6、存在。⑴讯问、询问笔录中一个办案民警签名现象,是每月考评卷宗中没法杜绝的问题,我们是有过这方面的教训的。刑侦部门曾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卷宗中嫌疑人和受害人笔录反映的内容不一致,而在场唯一证人笔录上只有一个民警的签名,由于我们的侦查人员的疏忽大意,待该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的律师辩称那份关键证人的材料是无效证据,最终造成该案判不了。XX市局抽卷考评中,我局有一起案件有11处笔录核对不规范,也造成该案分值偏低。⑵组织辨认不符合程序要求。如组织辨认时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而未经审批就进行辨认;有时因办案人员一时粗心,对辨认嫌疑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对物品
7、辨认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的要求不规范的操作,而我们的辨认笔录在庭审的过程中遭到律师的质疑,证据证明力大大减弱。⑶类似侵财、毒品、涉枪、涉爆炸物品等案件依法应当鉴定而不作鉴定,造成案件捕不了、诉不掉的现象。㈣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方面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是影响我们案件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有的案件在批捕、起诉环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使我们案件无法依刑事程序走下去。1、重收集主观证据(如言词证据),轻收集客观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胡某某等人持刀抢劫案,嫌疑人曾用刀将受害人的裤子划破,被划破裤子这一客观证据没被办案人员及时固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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