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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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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利的法律保護及策略蔡明誠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於台大電資學院採取專利法律行動前之「攻」與「防」基本觀念專利權之「有」與「用」有:專利權之取得與有效用:自己或他人之利用人:本國人與外國人(包括國際公約締約國之國民)地:屬地效力時:有限性與延展物:專利權保護範圍事(權利之行使與效力之例外)確實建立與執行智慧權管理制度專利權之法律保護(一)---整體思考智慧權保護策略:智慧人格權與智慧財產權之意義精神文明(藝術及文學)創作保護者著作權、著作鄰接權物質文明(產業或技術)成果保護者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新式樣專利權、品種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產業識別標章
2、與交易秩序維護者商標權、不公平競爭防止(公平交易法)(權利正當行使、警告信函等,與misuse)專利權之法律保護(二):不只是專利問題,可能是智慧權整體策略相關智慧財產權之類型技術發明:專利法(發明、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法(新式樣)企業(商品或服務)標誌:商標法(狹義的商標或服務標章)積體電路電路布局(lay-out):積體電路電路部布局保護法專利權之法律保護(三):不只是專利問題,可能是智慧權整體策略專有技術或營業秘密: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與刑法第三百十七條或「營業秘密法」Patent,utilitymodels,industriald
3、esigns發明:新穎性,進步性與產業利用性新型:新穎性,進步性與產業利用性新式樣:新穎性,創作性與產業利用性及視覺效果專利權之法律保護(四):認識專利審查程序與原則發明專利:早期公開制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新式樣專利:審查原則逐項審查原則專利權之法律保護(五):確實建立與執行智慧財產權管理制(一)目標:企業的最適(最大)的利潤;符合社會的需求;創新產品的先驅性領先潮流(而非隨波逐流)──IPRfrist;thinkanddofirst基本管理制度之建立(按企業體個別需要而定)員工(IPR權益歸屬約款、保密條款、防範被挖角、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對員工就IPR
4、知識的新進或在職訓練等)提案與積效獎勵制度實驗室(R&D部門) (工作日誌等權利證明文件的保存、系統管理資料、進出人員的限制、條件與紀錄等)專利權之法律保護(六):確實建立與執行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二)公關(型錄、廣告、價目表、交易條件等文件製發、新產品展示、市場測試等)與他公司互動關係(如防止洩漏商機、侵權糾紛)全面的安全保護網(含內、外關係)(影印機、網路使用規則、資料接觸之資格、資料保密等級分類、標示等)IPR法律諮詢的管道與程序專利權侵害後被害人如何搜證及法律程序市場資訊之收集與證據保全查詢專利文獻確認日期私文書與臨訟製作侵權之警告信函及處理同業
5、訴訟或仲裁等糾紛處理之資訊收集及研析增加專利法律知識找尋訴訟代理人與認識法院之程序收到排除侵害的存證信函後防禦方如何面對及處理侵權之警告信函及處理確認來函者之專利權範圍查詢專利文獻市場資訊之收集同業訴訟或仲裁等糾紛處理之資訊收集及研析警告信函之法律意義信息告知性質(先禮後兵)不定期變為定期之效果過失變為故意之效果轉換警告過當或不法之責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所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係指事業除依法律程序主張權利或排除侵害外,以下列方式對其自身或其他特定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布並指明特定競爭對
6、手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者:(一)警告函。(二)敬告函。(三)律師函。(四)公開信。(五)廣告啟事。(六)其他足使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知悉之書面。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之一,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一)經法院一審判決確屬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受侵害者。(二)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確屬著作權受侵害者。(三)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且發函
7、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事業未踐行第一項第三款後段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且無第六點至第九點規定之違法情形,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一)發函前已事先或
8、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二)於警告函內敘明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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