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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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保护提起专利,人们想到更多的是发明或者小发明(实用新型)。事实上,专利不仅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还包括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一样,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最近,笔者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办理了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法律保护。一、诉讼经过法国的SEB公司(SEBS.A.)有一项名称为“电动手提搅拌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该公司的代理人发现宁海县XX电器有限公司推销的产品中,有一种型号为HT502WB的电动手提搅拌机,该机中含有侵犯SEB公司(SEBS.A.)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附件,SEB公司(SEBS.A.)遂向法院起诉,笔者作为SEB公

2、司(SEBS.A.)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该案经过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SEB公司(SEBS.A.)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二、调解书实录屮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屮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甬民四初字第203号原告SEB公司(SEB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埃克黎。法定代表人德洛努瓦•德•拉图尔•达尔戴兹•蒂耶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海县XX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双山村。案由:专利侵权纠纷。原告SEB公司(SEBS.A.)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宁海县XX电器有限公司:

3、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人民币。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穆里内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一种名称为“电动手提搅拌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98330156.5。2003年6月13R,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该专利转让给原告,现该专利仍有效。2006年7月3日,原告从被告处购得一台型号为HT502WB的电动手提搅拌机,认为该机中含有侵犯原告享有的ZL98330156.5号专利权的附件,遂向本院起诉。将原告提供的该台电动手提搅拌机中的附件与原告享有的ZL98330156.5号专利公告图中所示的

4、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比,除提手部分的形状有所不同外,其他部分的形状基本相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宇海县XX电器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SEB公司(SEBS.A.)的ZL98330156.5号专利权,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该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宁海县XX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SEB公司(SEBS.A.)经济损失2万元人民币(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人民币,证据保全费1000元人民币,合计4510元人民币,由被告宁海县XX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扌口的该部分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不作清退,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四

5、、被告宁海县XX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SEB公司(SEBS.A.)的上述赔偿款和诉讼费共计24510元人民币,由被告于2006年9月20口Z前付至原告指定的帐户。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XXX审判员XX审判员XXX二00六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XX(代)三、该案的启示:代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谓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

6、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2、外观设计专利的起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诉讼吋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

7、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3、专利侵权诉讼中和诉讼前的禁令和财产保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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