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督法》在基层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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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监督法》在基层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论文摘要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人大监督从此由实践探索的工作层面,转换到法律制度的规范层面,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对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论文关键词监督法基层实施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

2、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反映民意和时代需求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人大监督从此由实践探索的工作层面,转换到法律制度的规范层面,对各

3、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对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永仁县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省、州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通过深入宣传教育、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监督手段,确保了监督法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取得了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初步成效。虽然在贯彻落实监督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为此,本人结合人大工作实际,查找出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4、,并就贯彻实施《监督法》提出了一些思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历经五年多时间,虽然永仁县在贯彻落实监督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时间落实难《监督法》第二章创设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第二章第12条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5、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法》之所以要强调这三个法定时间,其目的是要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来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以增强审议的针对性。按照《监督法》第二章第12条之规定,结合永仁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2009年5月5日永仁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改通过了《永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在第四章第28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

6、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委征求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5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在工作实践中,由于主观和客观等多方因素,专项工作报告难以按期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就难以提前预先收看专项工作报告,这无疑影响了常委会审议的效果和质量。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一府两院”提交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比较复杂,导致不能按规定要求送交。从永仁县

7、人大工作实践来看,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一般是在会前半个月发出,”一府两院”接通知后,再按要求组织起草报告材料,并送领导审阅,再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征求意见。这期间难免会有领导外岀,传递耽误时间;另一方面,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住在乡村、企业,材料送交难免每次都能按时。(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难《监督法》第五章确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撤销下级人大常委会及同级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立法监督制度。此次《监'法》弥补了在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中的立法缺陷,第五章第2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

8、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做岀具体规定。2009年5月5日永仁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了《永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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