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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特許經營分析【摘要】本文針對教育領域的商業合作辦學現象,引用傳統商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模式這一方式,提出教育領域的特許經營之概念,並對教育特許經營模式與商業特許經營模式進行比較,對教育特許經營的法律形式和教育特許經營得產權進行分析【關鍵詞】商業特許經營教育特許經營特許人被特許人産權一、教育特許經營的含義我們這裡指的教育特許經營,非教育行政部門賦予單位(學校)或機構教育、培訓資格的權利,而是指已經取得教育、培訓資格的學校和機構(即特許人)將其擁有的教育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其他經營者(即被許可人)使用,被許可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
2、下開展教育、培訓,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教育特許經營定義的參照來源於國務院2007年1月31日通過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1992年6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決定》明確指出:教育產業是第三產業,是對國民經濟發展具有全面性、先導性影
3、響的基礎產業之一。1999年6月黨中央、國務院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江澤民主席發出關於教育是“知識産業”的指示,朱❷基總理號召“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發展教育產業”。由此,我國的教育產業取得瞭很大的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培訓、合作辦學層出不窮,商業性質的民辦學校和機構率先走向瞭授權特許經營的道路,例如,雅思教育二、商業領域特許經營的發展及特點分析第一代的特許經營組織以美國勝傢縫純機公司為代表。1865年,勝傢公司為瞭有效地銷售縫純機,在全美各地設置擁有銷售權的特許經銷店,很快占領瞭美縫純機市場。第二代特許經營組織出現在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並且發
4、展至今。它是以肯德基公司為代表的。其特點是經營模式的特許經營。現今,特許經營在第三産業,尤其以零售業、快餐業、服務業最為突出。如可口可樂、全聚德、假日酒店、班尼路、富士膠卷、北大青鳥APTECH等商業特許經營特點分析:首先,特許經營權本質上是一種合同關系。特許人和被許可人之間的權益通過合同確定。特許經營合同一般包括如下條款: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特許經營費;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特許經營合同的
5、變更、解除和終止;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等條款。其次,特許經營權是一種綜合的知識產權形態。特許經營權主要依靠商標、特殊技術手段和商業技術這三個基本方面為紐帶進行的,以大生產企業或批發企業以向中小企業有償提供經營壟斷權和經營技術為前提的,出售或轉讓商標、專利、商號和特有的經營管理技術等組成綜合體。它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和技術系統特色。再次,特許經營權是企業的無形資產。該無形資産的形成需要企業在長期的經營管理中反復探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然後通過特許經營的形式轉讓,獲得收益。因此,特許經營權是企業的一筆無形財富,屬於企業的無形財產。第四
6、,特許經營權是企業的一種經營權。與商標權、專利權和專有技術不同,屬於企業的經營權的范圍。盡管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轉讓商標、專利、專有技術而實現權利,但特許經營權本身不是商標權、專利權和專有技術權,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特許經營權更本質的是由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專長、經驗和經營之道,特許人要為被特許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包括選址、培訓、提供產品、營銷計劃和幫助融資,傳授經營理念。所以,特許經營權是企業在經營中使用的一種權利三、教育特許經營的法律形式分析1、教育特許經營的法律形式分析由於教育特許經營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定義,我們也不能完全按照商業模式的
7、特許經營權來規定教育特許經營。因此,教育特許經營的內涵十分廣泛。我們可以基於教育特許經營合同,我們可以把教育特許經營權分為以下幾類:(1)基於教育特許經營合同形成的委托模式;(2)基於教育特許經營合同形成的代理模式;(3)基於股權投資形成的特許連鎖經營模式;(4)基於教育特許經營合同形成的商業特許經營模式委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協議。教育領域的特許經營往往采取這樣的形式。學校(特許人)和合作方(被許可人)簽訂聯合辦學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展開教育或培訓活動。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
8、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責任。由此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均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學校和聯合辦學方簽訂委托合同形成瞭委托代理關系。委托模式和代理模式,在法律上責任承擔有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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