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的理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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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基本法的理念分析李國偉/教改會第二十次委員會議委員報告在近幾年的教育改革運動中,有許多人士與團體認爲當前教育體制不足以反映教育人權的思潮,因而有將教育基本原則落實於法制的呼聲。以日本的教育基本法爲榜樣,有兩位立法委員曾經提出教育基本法的草案。民間「四一O教育改造運動」的四大教育改革訴求中,也將教育基本法的制訂列入,並且民間已經推出幾種教育基本法的版本。目前推動制訂教育基本法的最重要意義,是要將教育基本法當做台灣教育現代化的總綱領,標誌著進入更合理、更合人性的教育新紀元。雖然在已經推出的幾種教育基本法版本裡,都有補充憲

2、法上關於教育的原則性規範的不足,以及納入國際上有關教育目的與教育原則共識的功能。但是教育基本法絕不是爲修補現行教育法制所要托出的大拼盤,它必須建基於一套對教育目標、功能、性質、運作有系統的思想上。教改會可以不針對具體的條文制作另一個教育基本法的版本,然而嘗試闡述教育基本法的理念基礎,應該是責無旁貸的工作。本文就已有的教育基本法各版本,尋求最大的共同部份,並且以「學習權」爲最基礎的槪念,貫穿與連通其他的教育理念。從觀念的層面上看,爲發揚學習權需確立適當的教育目標,爲保障學習權必須要求教育的中立性。從教育者的層面上看,父母的

3、教育權與教師的專業自主,都會促使學習者的學習權獲得保障與發揮。從制度的層面上看,學習者在教育資源豐富的環境理,學習權的遂行才有意義,因此私人興學、教育機會均等、終身學習都應有制度化的保障。以下將針對所述及的各個理念,由學習權的角度加以說明。壹、觀念層面一、學習權法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做爲實現自由的條件,也正如康德所認爲法是「一些條件的統合,在這些條件下,個人的意願與其他人的意願,可依據自由的一般法則而相互結合。」在教育方面,個人最根本的意願便是學習,學習權應該視爲一種基本的人權。198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發表的「學習權宣言

4、」,對學習權的含意有相當廣泛的界定:「所謂學習權乃是:讀與寫的權利;持續疑問與深入思考的權利;想像與創造的權利;閱讀自己本身的世界而編纂其歷史的權利;獲得一切教育方法的權利;使個人與集體的力量發達的權利。」該宣言進一步認爲學習權是人類生存不可欠缺的要素,而且所有教育活動的核心便是學習活動,「將每個人從任其自然發展的客體,轉變成創造自己歷史的主體。」如果要制訂作爲一切相關教育法律基礎的教育基本法,顯然它的思想起點應從保障學習權以及學習權的主體開始。二、教育目標具體實現學習權的途徑是接受教育,因此教育的目標應該在使學習的主體

5、獲得維持個體與集體生存的能力,並且使其創造的歷史內容豐富。「世界人權宣言」(1948)、「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1976)、「兒童權利公約」(1989)三項國際文獻正好反映了當代對於教育目標的共識,其重點大體如下:充分發展個性、人格、才智和身心能力,加強對人權及基本自由的尊重。爲使人人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應促進各民族、種族或宗教團體間的瞭解、寬容及友好關係。培養對本身的文化、語言和價値的尊重,也培養對於其他文明的尊重。培養對自然環境的尊重。教育基本法所應顯示的教育目標,不需追求塑造「完人」的典型,也就是不該去訂

6、定最高目標,而應該從把個人置身於「世界村」的觀點,考量共存共榮所必要的基本品質。三、教育的中立性教育活動要將學習者轉變成創造自己歷史的主體,因此教育不能成爲宰治人的手段,教育的中立性就是要防範教育成爲阻礙追尋真理與自由的工具。教育中立有兩方面的意義:公共的教育體系不得爲特定的意識形態服務,而各級教育均不得強迫學習者接受或拒絕特定的政治或宗教主張。施教者要避免個人主觀因素介入教育活動,不可用主動或權威的地位,使學習者處於被支配的從屬地位。台灣雖然逐漸走出威權統治,但是威權體制在人民精神面貌烙下的疤痕,卻不是一朝一夕便可清除

7、。此外,台灣民間對於宗教的投入,也未嘗不可能有一天把宗教哄抬到全面影響俗世生活的局面。因此現在制訂教育基本法更應重視教育中立性的確認與保障。貳、教育者層面一、父母的教育權兒童階段是人格成長最重要的時期,但是正因爲兒童的身心發展尙未成熟,幾乎無法依賴自我學習的方法實現其學習權,因此保障兒童受教育的權利就是在保障兒童的學習權。做爲學習權主體的兒童其實缺乏主張基本權利的能力,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爲主張和爭取,於是肯定父母的教育權便是間接保障了兒童的學習權。195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中明確指出:「有責任教育及指導兒童者

8、,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爲其指導原則。此責任首先應屬家長。」父母對子女利益的判斷,應該比國家居於較優先的地位。國家可以防止父母權力的濫用,但不能過當的橫加剝奪。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有受阈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最多可解釋爲父母有讓子女接受國民教育的義務,此外並無跡象能進一步肯定父母的教育權。現階段父母的教育權可從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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