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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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实施条例》背景《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大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1号主席令发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12年。为了有效贯彻《招标投标法》,细化行为规范,统一交易规则,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目前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违法交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应的行政监管和法律惩防措施,并为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持久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2006年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日审查通过,第613号令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释义(供参考,以立法机构解释为准)

2、《条例》共七章85条第一章总则6条第二章招标22条第三章*殳标11兔_第四章弃*示、评*示和中标16条第五章投诉与处理3条第六章法律责任20条第七章附则3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范市场公共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口,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

3、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木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本条主要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前者定义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后者定义的“工程”内涵是一致的,均应包括所有的土木建筑和设备管线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货物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监管体系;与“工程”无关或与其没有“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关系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监管体系。第三条[必须招标

4、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有资金和国际组织投资项目等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将在修订原国家计委3号令时规定。按区域、行业分别制订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当缩小范围,提高规模标准额,免除部分民营投资项目。并不再授权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的规定。注意:必须招标采购项目与为了反腐倡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企业生产经营采购招标的区别。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I办调全国招标投

5、标工作,对国家垂大建设项冃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木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另冇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冇关的行政监察对象

6、实施监察。♦维持现有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并为鼓励许多地区探索建立招标投标集中综合监督与行业管理相互分离制约的行政监管模式留下了空间。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冃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明确了设区市以上交易场所的服务定位(场所和信息),实际存在多种模式的“中心”和越位行为有待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即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电子招标投标不仅因为提高效

7、率、节能减排等,更重要的是信息一体化(行业、地域范围一体化、企业与项目管理全程一体化)是市场一体化以及主体诚信自律的基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集中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和开放式项目交易平台构成。第六条[禁止行为]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T涉招标投标活动。♦问题比较突出,国务院明令禁止,根源在于政府部门的职责边界不清楚,而且集多重身份于一体,自成一体,监督和管理同体不分,没有构成有效的行政和社会监督制约关系,且项目实施主体的责任权利不明确。以致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均有“名正言顺”的理由,且往往难以分辨和抵制。《违法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

8、人社部第22号令,2010年6月18日)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招标申请]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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