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集中整治城乡违法违章建设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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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关于集中整治城乡违法违章建设的实施方案》的修改建议一、第一段,“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后,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二、原文“一、整治原则及工作思路”和原文“三、依法治理,公开公平”重复。将“一、整治原则及工作思路”改为“一、工作思路”,将原文“三、依法治理,公开公平”一段作为“二、整治原则”,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合并调整。四、加入一段“三、整治内容”,及违法违章建设的定义和范畴、范围。五、原文“二、全面核查,分类

2、处置”作为第四部分。删去“违法违章建设业主必须主动接受检查和处理。”1、在乡镇规划区内已建成的违法建设的处理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但未取得“两证”的违法建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部门依法处罚,追缴相关稅费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不再予以拆除;严重违反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参与强制拆除。删去(2)2、在乡镇规划区内的在建违法建设处理(1)在建的违法违章建设,一律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其中,符合乡镇

3、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但未取得“两证”的违法建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部门依法处罚,追缴相关税费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不再予以拆除;严重违反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参与强制拆除。(2)占用河道,严重影响排洪、泄洪的在建工程,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拆除。删去(3)3、(4)、(5)、(6)中,“乡镇人民

4、政府……”。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4、在乡镇规划区内的临时违法建设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第66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否包括巴州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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