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3868163
大小:29.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10-16
《协商参与立法机制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协商参与立法机制论文一、协商参与立法机制的理论简析协商参与模式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民众参与各种决策的互动模式,既不强调民众是否通过中介参与立法,也不强调民众的参与对立法结果是否有实质性的影响,而是强调在立法的过程中,为了达成共识,各个协商主体Z间的理性沟通和对话。在这种观念中,协商参与立法就是一个自由而平等的协商主体,为了证明其所阐述的论点或论据而相互陈述的过程。[1]现代社会屮日趋多元的个人利益最终得到了尊重,并且相互妥协让步之后达成了共识。简单地说,协商民主理论构成了对协商参与的理论依据。[2](一)
2、协商民主的概念关于协商民主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在当今学术界比较流行或相对比较认可的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种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决策体制,或者说是决策形式。”如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时通过公开讨论每一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听取并考虑相反的观点做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3]笫二种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如瓦拉德斯认为,协商民主“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冇集体约束力的政策”。[4
3、]第三种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I才I体组织或政府形式。如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是指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库克也指出:“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來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4]这三种理论虽然各有侧重,但是其中都共同包含了协商民主的主要内涵。一是协商主体的多元性。法律作为一种最为重要的公共决策,其不仅要实现国家的治理,而且也要合理的表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5]二是协商过程公开、平等化。三是协商范畴的广泛性。社会生活中的公共决策都要求有不同利益主体的参
4、加,尤其是重大的立法决策,更是要进行充分的阐述和辩论。(-)协商民主的现实意义一是促进合法决策。公共决策的特点就是它将影响到在其规则范禺内的所有人,因此,一种合法的决策将各方的协商作为其合法性的根本条件,公共决策的合法性来源不是预定的个人意志,而是它形成的程序,即协商本身。二是限制和规范公权力的运用。“从实际情况看,处于行政领导第一线的国务院,由于了解实际情况,承担大部分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其它机关或个人,可参与起草法律草案,但没有立法提案权,立法严格依据立法程序,从而使屮国立法越来越多地带冇官僚法的特
5、点。”[6]由此可见,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由于强势集I才1在其自身利益的迫使下很难做出公平公正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Z后政府部门牟利化Z后,[7]难于保持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本性。正是在这种情形下,协商民主对公权力的私用、滥用起到一定的规制。三是引导公民有序的参与政治,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公民社会讲求人人平等,尊重人权,每个人都理性的参与公共事务。而协商参与正是公民社会的一种重要形式,强调理性对话、达成共识,协商参与理论的引进也进一步发展了公民社会的理论和实践。而公民社会的形成对我国的现行立法机制将会有重大的
6、改善,能够使兼听各方利益表达成为可能现实。二、中国政治协商会议与立法机制的完善由于民主发展阶段的不同,我们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问题、遭遇的怵I难与西方多元文化社会面临的问题不同,但来自于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对现阶段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其特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下面简要阐述中国特色的协商参与形式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参与立法机制的途径和意义。人民政协是协商参与的重要形式。首先,从政协的职能看,本来就包括政治协商,“人大立法,政协立论。”[8]作为沟通群众和执政党的中介,可以把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都反映
7、给政策的制定者,形成各种意见的良性互动。其次,人民政协是实行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和主要形式,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首先,要了解政协参与立法的历史。1949年9月21开幕的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协商决定新中国的若干重大事项,此次会议通过了三部创立人民共和国的重要法案,这就是《屮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屮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随后,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1954年3月,中共中央提出宪法草案初稿,全国政
8、协积极组织政协各参加单位负责人和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协在不同时期都提出了重要的法律议案,启动了立法,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上,黄景均等5位委员共同提交了《关于尽快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反贪污贿赂总局的提案》;2000年3月,民革中央在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尽早制订“反分裂国家行为法”》的提案,全国人大也最终采纳;2003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对“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