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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6
《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XX厅发[2010J3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萍乡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xx府办发[20101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正式工
2、作人员。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从20xx年1月起执行,在职人员绩效工资从201x年1月起执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是指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
3、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县卫生部门具体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水平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按照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和“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核定。(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综合考虑单位类
4、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县卫生局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三)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批准。四、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
5、,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县卫生局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
6、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
7、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县卫生局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五、相关政策(一)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V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8、。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髙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退休(职)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四)实施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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