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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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平政文(2009)18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厚农场,工业园区、三平风景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进一步严明法纪、规范用地管理,有效遏制和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

2、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一、责任主体(-)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乡镇(场、区)、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二)各乡镇(场、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主耍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厚农场,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主耍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

3、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公安、监察、发改、法制、经贸、财政、建设、农业、林业、环保、水利、房管、市容管理、工商、电力、银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把好审批关口,共同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做好土地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四)土地违法查处工作按照屈地管理原则,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二、职责分工(五)各乡镇(场、区)对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而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违法用地情况负总责;加强信息化建设及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辖区内的土地管理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4、规章在辖区内的执行情况,定期将违法用地查处动态及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制止和报告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用地案件,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七)监察部门负责对乡镇(场、区)、村(居)及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执纪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依法依纪追究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的责任。(A)公安机关负责对群众举报涉嫌土地违法犯罪案件和国土资源部门移送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对涉嫌犯罪的

5、违法用地当事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对妨碍、阻挠土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规定赶赴观场并依法查处。(九)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并对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牵头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国土资源及相关验收部门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十)规划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用地行为,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违法建设。(十一)工商部门负责对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必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

6、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不得给予登记。(十二)农业部门负责对占用耕地进行固化地面(剥离耕作层)的畜牧、家禽、水产品养殖、食用菌种植场所建设等涉农项目破坏耕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涉农项目不得批办,不得发放农业补贴基金;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开展对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的耕地破坏情况进行鉴定,并参与对违法用地复耕的督促和验收工作。(十三)林业部门负责对使用林地项目的前置审核,未获得《福建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林业部门初审意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对项目批办;对菲法征占林地、毁坏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7、,依法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四)水利部门负责对江河道水利设施、江河道两侧堤岸内预留土地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对占用江河道两侧堤岸内预留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不得批准使用。(十五)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违法用地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用水、用电、用气手续,对违法用地在建项目采取停水、停电、停气措施。(十六)银监办负责协调本县各银行,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发放贷款等。(十七)房产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十八)发改、财政、环保、市容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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