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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贝IJ》发布时间:2006-11-24清远市人民政府文件清府[20061100号印发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的通知lfj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2006年6月19H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市政府2002年11月11日印发的《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清府:2002]148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印发你们,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清府[2002]148号文同时废止。清远市人民政府二OO六
2、年九月四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的决定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机构的设置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同级军事机关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二、删除第十四条第三款“工业项目及其厂区内的生活配套设施,予以免收。三、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改为“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
3、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防空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人民防空法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国防需要,有
4、效组织人民防空,动员和组织群众釆取防护措施。人民防空工作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和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是人民防空的重点。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结合城市建设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同步进行。城市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与发展,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方案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
5、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机构的设置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同级军事机关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区的街道办事处、大专院校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如水库、水厂.大中型企业、电站、桥梁等),根据本辖区、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人民防空工作机构或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
6、家和省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工作的规定和措施;(2)编制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3)拟定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4)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建设与管理;(5)组织本行政区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6)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7)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他保障方案的落实;(8)组织群众防空队伍建设和训练;(9)组织人民防空演习;(10)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11)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12)管理人民防空经
7、费、物资和资产;(13)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秩序;(14)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应与人名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以及组织人员参加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第九条国家和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建设
8、的专项费用,必须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其开支计划需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第十条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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