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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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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化”运作之现状与对策初探周铭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制度,若从17世纪初荷兰设立东印度公司时算起,诡今已有四百多年的历史,经过这四百多年的发展演进,公司法律制度已愈来愈科学愈来愈完备,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业已成为人类进行物质资料生产,发展经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数百年来的人类实践证明,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为人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积累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迄今为止,可以说它是人类进行物质文明生产、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好组织形式。作为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现行公司制度在我国源自改革开放伊始。从某
2、种程度上说我国现行公司制度就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从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颁布到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出台,以及近十年来有关公司法的一系列配套规定和相关姊妹法的颁行,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并逐渐趋于完善和合理。但是,公司法及其相关制度在现实施行中,却不尽人意,尤其是在中小国有企业改制设立的众多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众多非上市股份公司中,其运作与管理根本不顾及公司法的规定,有的甚至严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几成犯罪。这种情况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
3、持续发展,造成了极大危害。概括起来说,这类公司制企业违反公司法的主要特点是“非公司化”运作,即:名义上已依公司法改制或新设立为公司制企业,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及法定的所有相关于续,堂而皇之地成为了现代企业制度意义上的公司,但在管理运行中却丝毫没有改变,仍一承不变地沿用老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沿用“厂长经理负责制”,这类企业仅仅是戴上了“公司”这顶帽子而己,帽子下的“人”还是那个“人”,这就产生也大量畸形的市场经济主体一一帽子公司",从而必然地给市场经济运行造成种种的障碍,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使公司不仅不能发
4、挥其固有的现代企业制度之长,达到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而且丧失了原国有企业制度的一些相对优势,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了巨大危害。一、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化”运作之现状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化"运作之现象,可谓形形色色,千差万别,概括起来具代表性的有以下诸种:(一)长年不开股东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表达公司意志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条和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具有十二项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具有十一项职权,这些职权都是关于公司最基本、最重大问题的决
5、议权,对这十多个方面的问题,公司依法必须召开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决定之,公司其他任何机构、人员均无权决定这十多个方面问题中的任何一项。股东会议分为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其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只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是对较之公司一般事项更为重要的事项所作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在我们前面所述的"帽子公司"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却长年不开一次会议,有的公司自成立后
6、就没有召开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无论是对公司一般事项还是对较之一般事项更为重要的事项,股东均无法行使股东权,出资者利益严重受损,公司所固有的内在的科学管理机制被破坏,现代企业制度之长元法发挥,"公司"徒有虚名,蒙骗了债权人,蒙骗了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链条的这一环节被严重锈蚀。更为可怕的是,在这种"帽子公司"里,股东们对长年不开股东会(股东大会)的作法,从来没人提出异议,没有人依法要求行使股东权,难道是对自己投资出去的数以万计甚至十万百万计的资产毫不在乎吗?不是,在这背后有着其
7、独特的问题根源(下文将予详述)。(二)董事会被办公会取代在"帽子公司"里,董事会往往被形形色色的办公会所取代。这些办公会的参加人员元外乎有:党委书记、董事长、正副总经理、三总师、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等等,他们的身份决定了他们不会代表股东的利益,但是,这种办公会的权力却大得很,事实上除囊括了董事会的全部权力外,公司党政工群包括经理的权力,全都九九归一,由办公会统包统揽。由于公司董事会被办公会取而代之,股东选举出的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也就元法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
8、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各自具有十项职权,但"帽子公司"董事会的这些职权均被剥夺,转归办公会行使。这种违反公司法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司股东的权利,而且直接侵犯了公司职工的权利"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同样享有表决权,但是"帽子公司"的办公会里无论如何也是没有职工代表参加的,各种办公会在表决时,一把手往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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