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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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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日耳曼法第一节日耳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一、日耳曼法的概念日耳曼法,亦称“蛮族法”,是指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公元5至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一)日耳曼法的产生1、日尔曼人是雅利安人(aryans)的一大支系。日尔曼(germanic)一词,意为军人,系罗马人以其剽悍善战而为之命名。当每一王国,都有自己的习惯和法律。日尔曼法是西欧各封建国家的“普通法”。公元前三至六世纪,民族大迁徙自北向南,日耳曼人入侵占领西罗马帝国,西罗马帝国灭亡,在这一过程中,日耳曼国家、阶级形成,建立起许多日尔曼王国,如法兰克、勃艮地
2、、东哥特、西哥特、汪达尔、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等。在日耳曼诸王国中最强大的是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加洛林王朝时期,国王查理,中期发展为大帝国,但很短暂,查理死后分裂为近代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大利三国的雏形。2、整个欧洲公元476年进入封建制社会,一系列的出现蛮族法典。哥特式建筑墨洛温王朝496年皈依基督教克洛维一世(481-511)法兰克王国的开国君主为克洛维,属于墨洛温家族,故建立的王朝称之为“墨洛温王朝”,公元486年定邦于苏瓦松(今法国巴黎北部),公元496年,皈依天主教。加洛林王朝公元751年,宫相丕平(绰号矮子)发动宫廷政变,自立为王,推翻了墨洛温王朝,建立了加洛
3、林王朝,丕平发动政变建立政权以后,更需要天主教支持作为后盾。于是在意大利的中部,出现了历史上有名的“丕平献土”。查理大帝(约742~814)Charlemagne, Emperor加洛林王朝第二代国王查理大帝在位时期,实行对外军事扩张,版图很大,几乎恢复了旧日西罗马帝国的局面,建立了庞大的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在教皇利奥三世面前接受加冕世俗政权与教会的结合是查理曼政权的重要特征。加强与教会的结盟,是查理曼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兰克王国的解体查理死后,帝国走向解体。虔诚者路易在位时(814~840),封建内战加剧。843年,他的3个儿子缔结《凡尔登条约》,帝国一分为三:日耳
4、曼人路易领有东法兰克王国,秃头查理领有西法兰克王国,罗退尔一世领有中法兰克王国,皇帝称号由罗退尔一世继承。形成后来德意志、法兰西和意大利三国的雏形。(二)日耳曼法的发展1、习惯法时期——口耳相传,原来仅为习惯,后来演变为有国家强制,属人主义原则,允许被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粗俗简单;2、“蛮族法典”的编纂(日耳曼法成文化)时期(1)原因:A、民族大迁徙,社会大变动,产生出大量急需解决和调整的新的社会问题、社会关系;B、面对战乱局面,需要强化统治;C、受罗马法律成文化的影响;(2)主要的蛮族法典最早的蛮族法典是编纂于466~484年间西哥特王朝的《尤列克法典》,其后有法
5、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勃艮第王国的《耿多巴德法典》,伦巴德王国的《伦巴德法典》,肯特王国的《埃伯特法典》,威塞克斯王国的《伊尼法典》。(3)蛮族法典的共同特征:A、内容上,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内容也很不完整;B、文字上,除盎格鲁•撒克逊诸法典外,其他法典都是以拉丁文写成;3、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相互影响时期——西哥特王朝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当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发生冲突时,以日耳曼法为准;在罗马法编撰中,西哥特王国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最具有代表性。蛮族法典的编纂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最为典
6、型。4、王室法令的发展——王室法令是属地法,其效力高于部族法。按其性质,王室法令可分为教会法令(因教权从属于王权)和普通法令;按其内容,则可分为补充部族的法令、独立法令和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其中补充部族的法令应经民众大会同意,国王颁布的独立法令要由高级僧侣和世俗显贵组成的御前会议(国王的智囊团)同意。王室法令在加洛林王朝时期得到迅速发展三、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日耳曼法形成于氏族制度解体、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历史时期。一方面反映着私有制、阶级已经出现的事实,维护着阶级、等级之间的不平等,另一方面,仍保留着许多氏族制度的残余,其主要特点有:1.团体本位的法律法律保护的中心和出发点是
7、团体,个人行使权利、负担义务要受团体约束。这使它区别于罗马法上尊重个人的意志自由和严格保护私有财产的“个人本位”。2.属人主义的法律日耳曼法只适用于日耳曼人,这是沿袭原始社会时期部落习惯只适用于本族全体成员的惯例而形成的原则。3.具体的法律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规,没有一般的原则规定,而只是一些解决各种纠纷的具体办法,实际上是一种判例汇编。4.注重形式的法律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各种法律行为必须遵守固定的形式和程序,讲固定的语言,配合一定象征性动作,有符合法定条件和人数的证人在场等,否则不发生效力。5.世俗的法律法律本身并没有和宗教教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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