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与日耳曼法刑法发展途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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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律与日耳曼法刑法发展途径比较唐律与日耳曼法刑法发展途径比较发展途径中西法.L.律的形成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表现各具特色,在诸多影响因素中西方法律以宗教因素为主,在中国传统法中,则以政治因素为重,日耳曼法是当今英美法系的历史渊源,内容较为庞杂。唐律是中国唐代(公元618-906年)法律的总称。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时期(公元5-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此两类法律涵盖广泛,从整体比较较为困难,本文将从刑事法律的发展途径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代表作,在刑事法领域十分发达,而且制定了通行全国的法典。日

2、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人口耳相传的部落习惯,日耳曼人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后,各部落的习俗转化为法律。唐律是在总结了近千年的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涉及领域十分广泛。  1唐代刑法的发展途径  唐律内容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体现了中国传统法重刑轻民的立法特点,唐代刑法的发展具有有鲜明的政治特色,当朝皇帝的言行深刻影响着法律的发展,同时以司法实践为补充,形成多种发展途径并存的局势。  11在法典编纂体例方面继承前朝立法成果。唐代法典的编纂基本继承隋代法典体例,以隋代开皇年间《开皇律》和大业年间《大业律》的十二篇结构作为立法基础,《唐书刑法志》因

3、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削大业所用繁峻之法,又制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特别在唐武德年间编纂修订的《武德律》一准开皇之律。可见唐律对前朝法律的继承发展。  12唐律的发展和改革源于皇帝命令。成文法典的编纂是唐代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几乎每朝皇帝都曾下令编纂法典,从而推动法律的发展,据《唐书刑法志》记载:及太宗即位,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更加厘改贞观十一年正月,颁下之是为《贞观律》。高宗即位,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永徽初,敕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左仆射于志宁共纂律令格式。此为《永徽律》。由此可见,唐代初期的重要法典是由当朝皇帝

4、下令编纂的,皇帝成为推进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  13唐律在法典中创制律疏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唐代法典《唐律疏议》的编纂是唐代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唐代在法典编纂中创制以律疏形式解释法律条文的新方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便利,也使法律简明易懂。  《永徽律》颁行之后,唐高中下令对《永徽律》进行疏解,参加者共十九人,是历次修律活动中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一次。《唐书刑法志》: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逐无平准参纂律疏,自是断狱者引疏分析之。疏文紧随律文之后,与律文有同等效力,也都是司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据。《永徽律疏》的制定,不仅对唐

5、代官吏统一地适用法律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法律条文的注疏的形式也成为促使唐律发展的主要途径之一。  14唐代权臣、法学家的建议亦为唐律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国传统法的代表之作,对当时的周边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唐代大臣韩瑗参加了《永徽律疏》制定,韩瑗之父韩仲良,《旧唐书韩瑗传》武德初为大理少卿,受诏与郎楚之等定律令,正式在他的建议下,武德修律以《开皇律》为蓝本。裴弘献在贞观修律时上书,《旧唐书刑法志》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参掌删改之。  2日耳曼法中刑事法律发展的主要途径  日耳曼法也称蛮族法,是整个日耳曼民族建

6、立的多个国家的法律总和。蛮族是在罗马帝国灭亡前罗马人对于日耳曼人的一种蔑称,后世也一直沿用。通说认为,日耳曼法具有体系零乱,法律部门分类不清的特点。  21日耳曼法最初的发展途径:本族人的口耳相传。日耳曼法起源于原始的部族习惯,在日耳曼民族大迁徙之前,已经出现了相关的刑事规范内容,据罗马时期凯撒的《高卢战记》和塔西陀《日耳曼尼亚志》记载,早期的日耳曼法基本上是习惯法,他们只能依赖于口耳相传而代代继承下来,这样的习惯保留在部落长者心中,他们偶然被召集到一起,并被要求说出法律,到后期,这些长者逐渐发展为日耳曼国家的国王,但是他们也不能自己制

7、定法律,只能像原来一样说出部落习惯作为法律使用。  22制定法的出现是日耳曼法律刑事规范的最主要发展方式。日耳曼民族从原始的部落逐渐建立起自己的王国,初期,他们仍然使用者自己的习惯法,但这些习惯很快便走向了成文化,其主要原因有:(1)建立王国后,由于政治发展的需要简单的习惯法已不能达到阶级统治的目;(2)与外界交流的广泛,最初的日耳曼法只适用于本族人,是属人法,随着王国建立、交流加强,日耳曼法逐渐向属地法过度,直到成文法出现,标志着日耳曼法已转变为属地法。  23王室法令促进日耳曼法刑事规范的完善。随着日耳曼国家的发展,国王的权利日益

8、增大,为加强中央集权,国王开始通过发布敕令的方式完善法律。例如公元8世纪的伦巴德国王利特博兰德在位期间,他对伦巴德法律作了大量补充,在713至735年间颁布了153条补充法令,被称为《利特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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