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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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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律刑事立法思想与日耳曼法刑事立法思想之比较 中国的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无论是立法思想、法律原则、法典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日耳曼法是公元5世纪到9世纪,日耳曼诸部族联盟在侵入罗马帝国、建立部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部族习惯逐渐发展而成、适用于日耳曼各民族的法律制度。法兰克王国编纂的《撒利克法典》是公认的日耳曼法的典型代表。 虽然两者一个被誉为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一个被称为西欧中世纪封建法律的起点,貌似法律类型不太相符。但是,由于这两种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处于同一历史时期(日耳曼法是公元5世纪到9世纪适用于日耳曼各民族的法律制度,这个时期正好与我国
2、历史上的唐朝(公元618年—907年)重叠)。故本文拟以日耳曼法和唐律为考察对象,比较它们的共同性和差异性。 一、唐律刑事立法与日耳曼法刑事立法概述 唐律是指唐朝的所有法律总称,它以《唐律疏议》为核心,包括律、令、格、式、敕、典、例等多重法律形式。由于中国古代的刑法形成最早,刑法制度最为发达,且中国古代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故唐律的刑事立法,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唐律疏议》中。另外,在一些格与敕中也有所体现。唐律中的刑事立法体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性主义与强权主义、礼治主义与刑治主义、家族主义与国家主义、矜恤主义与重刑主义,这些特质相互对立又相辅相成。 日耳曼法虽有《撒利克法典》为代表,
3、但实际上体系凌乱,内容庞杂且繁琐,大多是习惯法的记载和汇编,并未分门别类,不分公法和私法,在古代日耳曼人的观念中,没有现代人的所谓犯罪和侵权之分,故而日耳曼法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分得并不清晰,而只存在为部落习惯所禁止、违反者须受到一定处罚的若干行为,在此暂且称为“不法行为”。关于这些“不法行为”的条文在日耳曼王国的主要法典中,均占据了总条款数的主要比例,相当于是日耳曼法中的刑事立法。 二、唐律刑事立法思想与日耳曼刑事立法思想的共性 1.唐律刑事立法中的“神治”思想;日耳曼刑事立法中的“神法”思想。在公元389年迪奥多西大帝正式奉基督教为罗马国教之后,基督教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很快的传播到罗
4、马周围的蛮族部落,这其中就包括日耳曼民族。在基督教思想的影响下,神学主义的政治法律观在日耳曼法的立法思想中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左右着日耳曼法的立法方面和司法方面。具体而言,日耳曼法强调神法的作用,认为自然法和人为法都是神法的派生,都要服从于神法。这里所说的“神法”其实就是基督教的圣经。 唐律刑事立法中,“神治”、“德治”、“礼治”、“法治”思想交互影响,其中“神治”主要体现在君权神授方面。与日耳曼法不同的是,日耳曼法中所强调的“神”,是相对人格化的基督教中的上帝,而中国唐律中君权神授所指的“神”是更为抽象的非人格化的“上天”。 2.唐律刑事立法中的礼刑并用思想;日耳曼刑事立法中的条文包
5、含到的说教和告诫训导。我国西汉时期伦理道德与法律开始相结合,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到唐代达到顶峰,唐律更成为独具特色的中国伦理法的代表。《唐律》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确立“三纲五常”为唐律的立法根据,从而将“供养有缺”、“丧期作乐”、“冒哀求仕”等不合礼的行为入于“十恶”中的不孝罪,将违背“亲亲”的“恶逆”、“不睦”、“内乱”等也置于“十恶”之中。 日耳曼法也包含了道德说教和告诫训导。只有由于日耳曼民族当时的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立法技术、立法思想也比较原始,尚且不能作抽象概括和逻辑推理,故在其立法中道德说教和告诫训导的规定直白繁琐,有些条文甚至长达数干字乃至上万字
6、。 除了上述两个方面之外,保持法律稳定性与持续性的思想、一定程度上的罪刑法定思想也在唐律刑事立法和日耳曼刑事立法中有所体现。 三、唐律刑事立法思想与日耳曼刑事立法思想的差异性 1.唐律刑事立法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日耳曼刑事立法思想为神学主义。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的官方意识形态,深深影响到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作为中国传统法学成就最高峰的唐律,自然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现存的《唐律疏议》中,一般的原则规定被规定在篇首名例律中,而这些集中体现了立法精神的基本原则,均依据于儒家经句;在具体的罪名设立过程中,唐律中很多重要罪名的设立,都是从儒家经句中寻找根据;唐律中的刑种、刑等的确定也来源于
7、儒家经句;除此之外,唐律还十分注意礼的尊严,甚至把一些违礼不违法的行为也列入可惩治范围,即同样可打击那些违反礼但唐律又无明文规定要惩罚的行为。总而言之,唐律作为中国封建立法的集大成者,集中的体现了儒家思想。 由于同时期的欧洲深受基督教的影响,基督教的经典理论如三位一体说、创世说、原罪说以及天国报应说等深深影响到日耳曼法的立法和司法。故此时期的日耳曼法也可以说是基督教神权政治论的表现。 2.唐律刑事立法思想要求立法宽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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