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辨析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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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辨析周艳姣由于鉴定在认定案件事实屮具有重要其至决定性的作用,鉴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着案件的认定,据有关统计,在100个错案中,仅有不到一个是由法律适用错误引起的,而大量的错案都错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因而,司法鉴定的改革迫在眉睫。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冃的是为了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管理不统一而导致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决定》规定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司法鉴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并取消了人民法院内

2、部设立的鉴定机构,同吋规定侦査机关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鉴定机构,但不得对外接受委托。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被认为是司法鉴定改革的基本方向。为配合这一《决定》,司法部成立了司法鉴定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然而上述各项措施的实施,并未达到司法鉴怎改革的既是忖的。在实践当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H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怎等混乱无序的问题。法律应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由于当事人一方私下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小很难得到另一方的认同,导致无休止的重复鉴定。建议在诉讼进行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

3、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是否需要启动初次鉴定及重新鉴定程序,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提请司法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咨询和市核。对全国人人常委会通过《决定》以及司法部成立司法鉴定管理局,笔者当然赞同,它对于防止那些不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入司法鉴定领域,滥箏充数做出错误鉴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并未能解决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问题。《决定》只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对司法鉴定的启动者无明确规定。实践屮经常岀现一个案件原、被告双方、律师事务所及法院分别委托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多份鉴定结论。因此统一管理只是解决了一个资格问题。只要允许存在不同的鉴定机构,并赋予当事人

4、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就会存在当事人聘请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这就使得我国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比较混乱。同时山于不同的鉴定机构在技术设备、人员素质上存在差界,以及某些鉴定问题本身可能就不存在定论,再加上当作出的鉴定结论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吋,他可能会更换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或要求再次鉴定,那么就必然会出现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時况,除非全国只有一个鉴定机构。在诉讼中,由于对重复鉴定无次数上的限制,一旦当事人觉得鉴定的结果对自己不利便会申请重新鉴定,使得同一问题反复鉴定,同一待证事实出现多份鉴定,这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导致诉讼久拖不决。笔者认为作为

5、为审判活动提供专门性意见的司法鉴定应与为Z服务的司法审判相适应,不能无限制的提起。我国应建立司法鉴定鉴级制,并规定同一鉴定事项在省内一般不应超过两次。一个鉴定事项通过初次鉴定、重新鉴定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提起鉴定。二、我国的司法体制在鉴定的权力与权利配宜上存在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方没有开启鉴定的权利,只有鉴定屮请权,在当事人要求进行鉴定或重新鉴定时,必须得到公检法机关的允许,当事人在鉴定问题上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开启鉴定的权力被公检法垄断。鉴定材料被公检法垄断,特别是侦查机关。由于侦査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一•权独大,造成其垄断鉴定材料,在当

6、事人想中请鉴定或请求重新鉴定时却无法获得鉴定所需的材料。因此,耍解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打破公检法垄断鉴定的局面,赋予当事人开启鉴定、获得鉴定材料的权利,使我国的司法体制在鉴定的权力与权利配置上保持平衡。三、对多个鉴定意见的取舍完全依赖法官的自由心证。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各鉴定机构Z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Z间是平等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也是平等的。这可以避免当事人为了追求更高级别的司法鉴定而带來的重复鉴定问题,但而对不同的鉴定意见时,法官该如何取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法院司法技术咨询和市核工作也没有真正有效的开展起来。

7、四、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辩论时流于形式《决定》规定了鉴定人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冇异议时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后出庭作证。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办案人员肓11轻信鉴定结论,发现问题不及时反馈给鉴定单位和鉴定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少,以至于鉴定人鉴定错了也不知道,错案责任无法追究,进而滋长了一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只讲经济效益不讲科学和实事求是的不良鉴定作风。毫无疑问,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但关键是控辩双方以及法官如何交叉询问?在庭审屮,对鉴定的问题,大家都是“门外汉”,如果仅仅要求鉴定人出庭,未必解决得

8、了问题。控辩双方在交义询问中对自己知识领域以外的问题往往不得要领,法官对这些非法律的技术问题也对能一头雾水,或认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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