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智环境工程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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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慧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审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三条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行为,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四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2、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一)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二)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三)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第五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

3、满之后,由会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档案部门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兼管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部门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第六条会计档案的借用和复印(一)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二)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三)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总监同意后,方能rti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

4、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四)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印时,必须经财务总监批准,并由档案管理人员亲自监督复印,复印后马上归档。查阅或者复印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类的期限分别是3年、5年、10年、15年、25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第九条保

5、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由会计部门会同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吋间等内容。(二)财务总监和董事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会计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対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了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十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

6、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十一条已经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同时存档。第十二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分、子公司会计档案,由母公司接管,母公司的会计档案按国家规定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I'可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

7、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十四条单位Z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按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己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人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益章。第十五条公司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部门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

8、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六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自颁布ZFI起执行。附表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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