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无效合同责任

从本案看无效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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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木案看无效合同责任(案情)1997年11月140,某软件公司(下称软件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丰台支公司(下称丰台支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保险人为某保险公司北京公司(下称北京公司),被保险人及投保人为软件公司;保险标的是软件公司在保险协议期限内生产并在1998年1月15日前销售给产殆使用人的“CSC电脑家庭教师”(高中3.0版);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4万元,保险费为28万元等。作为保险人的北京公司未在保险合同中盖章确认,软件公司和丰台支公司均加盖了公司印鉴。签约次口,丰台支公司与软件公司就理赔问题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在保险协议规定的保险金额(累计

2、赔偿限额)14万元以内,山北京公司集屮对软件公司进行理赔工作;北京公司进行的每笔理赔款均由软件公司认可后方可理赔等事项。之后,软件公司即向丰台支公司支付保险费8力元。同年11M18日,双方在《光明口报》刊登广告告全体高中学牛,全文介绍《“CSC电脑家庭教师”(高中3.0版)'高考升学补偿'政策实施条例》。随后,软件公司为该产品在某博物馆办展销会数天。1997年12月5H,丰台支公司以软件公司未按保险I办议约定缴纳保险费为由,发出“关于终止'CSC电脑家庭教师'(高中3.0版)'高考升学补偿保险协议'的函”。同年12月7、8R,北京公司单方在《北京FI报》和《

3、金融时报》发表声明称:其下属丰台支公司耒向其报告,擅口与软件公司签订《“CSC电脑家庭教师”(高中3.0版)'高考升学补偿’政策实施条例》,违反了保险法,属无效合同。1997年12月10H,人行北京市分行向人总行帖面报告,对丰台支公司擅白开办“高考升学补偿保险”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令其立即停办该险种,停止一切广告宣传。1998年4刀23日,人总行条法司以银条法(1998)17号文答复某保险公司:“你公司下局北京公司与软件公司举办的'高考升学补偿保险'活动,不具冇商业保险意义上的可保风险;与软件公司签署的'保险协议'也不是保险合同;对软件公司而言不存在'

4、保险利益'问题。”另外,在软件公司与丰台支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之前,软件公司的“CSC电脑家庭教师”教冇软件在市场上已有销售,H销路尚好;双方自订立保险介同至北京公司登报宣布介同无效时,20多犬的时间内,软件公司共销售该产品4505套;北京公司通过新闻媒介声明保险介同无效,该声明虽未涉及“CSC电脑家庭教师”产品质量问题,但软件公司的产品销售量在一定时I、可内确有下降。故此,软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北京公司和丰台支公司返还保险费并公开向莫赔礼道歉:妥善解决C购买带有保险“CSC电脑家庭教师”(高中3.0版)软件用户的善后事宜;赔偿销售利润等经济损失和

5、商业信誉损失。(处理)法院认为,丰台支公司未得到北京公司的授权,却以北京公司的名义与某软件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签约主体不合格,R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违背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尬。“高考升学补偿保险”目前尚不屈于法律规尢的险种。设立新的险种,保险公司依法应将该险种的条款及费率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丰台支公司未按法立程序报批,擅口签约。约立收取高额保险费28万元,但赔偿额却限定在14万元以内,这不合乎保险业的常理。综上,丰台支公司与软件公司订立的保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因主体不合格,且内容违背保险法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三方当事人对于无效合同责任的承担问题,

6、丰台支公司和北京公司坚持软件公司有促销其产品的目的,应承担责任;血软件公司则主张造成保险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全部在丰台支公司和北京公司,其单方登报声明合同无效,给软件公司带来巨人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损失。丰台支公司和北京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保险业的行业部门,其无论在保险专业知识还是在法律知识方而均优于软件公司。保险法明文规定,对于新险种的设立,应将该险种的条款及费率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是明知的。因此,丰台支公司未依法律规定与软件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对无效合同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北京公司发现该合同违法,理应督促其卜属丰台支公司与签约对方软件公司平等

7、协商,纠正介同瑕疵或解除介同。然而,北京公司采取的是单方登报声明介同无效的做法,这种做法对软件公司是不公平的。法律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单方宣告介同无效的权利。因此,丰台支公司和北京公司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综上,软件公司关于介同无效的责任应由丰台支公司和北京公司承担的主张成立。但软件公司关于判令两被告赔偿其销售“CSC电脑家庭教师”(高中3.0版)教育软件预期利益和商业信誉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评析)本案系无效民事行为,合同为何无效?法院为什么判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这两个问题的解决是此案的关键所在。1.合同无效的原因我国的保险业,属强制性规范范畴,行

8、为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险种范I书I内从事保险业务。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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