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谈沉默权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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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沉默权入法——以刑诉法修改为背景2011年8月30日,全国人大的网上公布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草案,并同时开始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修订后的第一次修改,公布的修订刑诉法草案丿〔99条,修订的法条涉及内容非常广泛。针对目前公布的草案来看,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认为此次修订法草案亮点不少,比如学者以及媒体密切关注的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这些都是目前的刑诉法所没有的制度,它们有的回归人伦,有的朝更有利于保护人权方向靠拢。但是,此次修法并没有见到

2、实质性的进步。本次修法存在着诸多问题,也回避了太多的问题:如在修法过程屮缺少律师这一团体的充分参与,沉默权的规定没有一步到位,没有对侦查部门的监听、窃听等侦查手段是否滥用作出界定,过分关注诉讼效率而没有兼顾公正,在律师的权利行使受到阻碍吋没有规定救济途径等。在存在的问题中,尤以沉默权是否应当入法引起的争论最为激烈。修订法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客观的说

3、,这条规定是我国刑事法领域的一个进步,它首次规立了公民有免于自证其罪的权利,但是我国现行的刑诉法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以为“应当如实供述”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直接冲突的,应该删除,否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就成了纯宣示性的口号。此次修法之所以没有将沉默权写进草案,是因为所有实务部门的强烈反对,尤其是遭到侦查机关的反对。侦查机关反对沉默权入法的理由如下:沉默权入法,法规超前难以驾驭和执行,对惩治犯罪将造成阻碍。拥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着查

4、办案件的巨大责任和巨大风险。沉默权入法会让侦查机关办案成本大幅提高,现有侦查方式面临巨大挑战。诚然,侦查机关的担忧不无道理,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的目的是惩治犯罪和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在尊重我国国情的情况下,沉默权入法有可能导致犯罪之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使其逍遥法外,并由此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不安。但是我们还应该正视另外•个事实,那就是越來越多、越来越频繁的冤家错案的曝光,湖北余祥林案、湖南滕兴善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等等,这些冤假错案之所以会发生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现象的存在,一个个冤假错案的背后都是对

5、实务部门这些所谓的正当理由的有力控诉,也是支持沉默权入法的最为有力的理由。培根在《论司法》中指出: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那些反对沉默权入法的利益群体应该明白这个道理。短期而言,沉默权入法会不可避免的对侦查机关案件的侦破带来一些困难,尤其是预审工作会产生很大震动,甚至于会放纵一些犯罪之人。但是,这就是法治国家的耍求,也是法治进步的必要代价。一部真止公止的法律,一个健全的民主的法律体系会在价值位阶的选择上做出正确的选择。沉默权何时才能成为我国公民的一

6、项基本权利?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们应该坚信一点:法治社会发展的步伐是任何理由都阻扌当不了的。同时,它也是不可阻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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