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关于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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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沉默权在中国的立法思考内容提要: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本文从西方沉默权情况岀发分析了沉默权法律制度的特点,在分析了建立沉默权的利弊的基础上,提岀了要合理的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关键词:沉默权必要性合理建立限制所谓沉默权,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其概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做不利于H己的供述。①联介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2、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中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②联合国《少年私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7条第1项③规定了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已经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一个取证原则。这一制度最早始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诸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近年来,我国内地也有个别地区予以确认。一、.西方沉默权情况(一)英国在英国,警察在询问犯罪嫌疑人Z前,除必须告知“你可以保持沉默你町以不说话”Z外,还应告知:“但是,当我们提岀一些对你稍后岀庭有帮助的问题时,如果伤;保持沉默,所提的问题将

3、会在以示法庭审理时作为证据,这对你以后的辩护产生非常不利的彩响”。沉默权制度最早来源于英国,英国17世纪的约翰•李尔本出版煽动性帖刊案对该制度的确立,具有里程碑意义。16世纪末英国国王利用星座法庭和高等法庭强制推行宗教和政治匸统,审判采用“依职权宣誓”的审讯制度。此时,沉默权作为主张取消“依职权宣誓”一方的有力武器而被提出,并逐步丰富和发展。到17世纪,宣誓与沉默权之争演化为议会和普通法院与王室之间的政治斗争。星座法庭指责李尔木贩运煽动性书籍,李尔木否认犯罪并拒绝回答可能导致英自我归罪的讯问。星座法庭以拒绝宣誓为由判处李尔本藐视法庭罪,将

4、英临禁并施以肉刑。在执行鞭笞的过程屮,李尔木向伟I观人群痛斥审判的不公,赢得民众的同情和支持,使舆论倒向议会一方。不到两年的时间议会掌握了政权。1641年议会宣布李尔本案的判决不合法,禁止在刑事案件中使用“依职权宣誓”。一年以后,在一起由议会审理的十二主教案中,沉默权被引用并得到确认。到1688年,沉默权在英国已完全站稳了脚跟。由于英国是一个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它的宪法性规定体现于《权利请愿书》、《人少保护法》和《权利法案》等①陈光小、陈海光著《进一步改萊和完善小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儿点思考》,《人民司法》2000年第四期pll②董云虎、刘武萍

5、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p967,③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pl261.计翔翔主编《联合国知识词典》,杭州出版社2000年版,p253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或宪法惯例中,沉默权也在其中被确定下来。1912年,英国《1912年法官规程》对沉默权作了明文规定。该规程是英国高等法院法官制订的若干录取招认口供的具体规则,制订时只有4条规程;1918年乂增加到9条。(二)•美国在美国,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宣读:“米兰达警告卡片”④列举的六项忠告,其屮十分重要的项就是告知沉

6、默权。受英国法的彩响,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明确规定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口证有罪”。经过70年代和80年代美国法院诸多判例的发展(主要的案例冇“希鲁尔诉威廉姆斯案”和“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案”),沉默权规则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不可忽略的一部分。(三).其他各国和国际文件规定德、口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刑事诉讼的立法直接规定沉默权规则。例如,德国刑诉法第136条规定:“依法被指控人有就指控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予陈述的权利,并且有权随时(包括在讯问之前),与由他自己选任的辩护人商议”,“対被指控

7、人决定和确定自己意志的自由,不允许用虎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药、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II木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已的供述”。其刑诉法第198条(二)规定:“在进行前项调查时,应当预先告知嫌疑人没冇必要违反自己的意思、进行供述。”第311条(一)规定:“被告人可以始终沉默或对于每个质问拒绝供述。”意人利刑诉法第64条(三)规定:“应当告知被讯问者:他有权不回答提问,并且即使他不回答提问,诉讼也将继续进行。”加拿大1982年的《权利与口由宪章》第7条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存、人身口由和安全权利,“依据基木正

8、义的规则”,不得剥夺。据此,加拿人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在警察拘捕示的讯问过程屮保持沉默的权利,是《权利与白由宪章》所规定的“基本正义的原则”Z—,并指出:“刑事诉讼中或许唯一最重要的组织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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