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的立法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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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沉默权的立法思考.论文.freelination),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依法所享有的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的权利。①它包括四方面的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做出陈述或提供证据;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一直保持沉默;三是警察、法官、检察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这些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做

2、出对其不利的推论;四是犯罪嫌疑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有利或不利于己的陈述..,法庭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出于非自愿而是迫于外界压力所做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不难看出沉默权意味着:在不利于己的情况下保持沉默,在有利于己的情况下打破沉默,作有利于己的陈述。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既享有在沉默与陈述进行选择的权利,又享有如何进行陈述的权利。②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沉默权也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信口开河、随便乱说却不负法律责任。沉默权最早起源于英国,且已经发展了数百年。争取沉默权的斗争最早可以追溯到12世纪早期,并且是与教会法院适用的纠问

3、程序和普通法院适用的控告式程序之间的斗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代写通过对英国有关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沉默权的产生是长期斗争的结果,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沉默权是有其独特的道德基础,中国政法大学的易延友博士认为“沉默权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并且是最基本的言论自由”、“既然沉默权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而言论自由权作为自然权利又早已为人们所认识并得到各国立法的承认,那么,沉默的自由,也就应当被视为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③;沉默权的确立是对纠问程序和如实陈述义务这种违背人的主体性原则,侵犯人的基本尊严的野蛮的司法程序

4、的一种反抗,是正义对非正义的宣战,是文明与不文明的对立,是司法走向文明的标志。因此,当今世界各国纷纷确立了沉默权制度。二、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对于是否应当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我国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肯定说、缓行改造说及否定说,笔者比较支持肯定说,理由如下:(一)确立沉默权是刑事诉讼改革的必然趋势从研究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史可以看出,在传统时期,传统的诉讼制度实行的是一种“纠问式”的诉讼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势必看重口供,实行刑讯逼供;从中国古代的“无供不录案”到欧洲古代的“口供是证据之王”莫不如是。在这种背景下

5、,沉默权必然没有立足之地。近代以后,在全世界范围之内发生了一场历史性的转变,在欧洲和倡导现代诉讼制度的国家,从宏观背景看,已从“纠问式”的诉讼制度向纯粹的当事人主义或混合式的诉讼制度转变,口供的地位相对下降,刑讯逼供被格外制止,沉默权逐渐被确立。沉默权确立的过程也是刑事诉讼进化的过程,带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二)沉默权与诉讼结果的公正性各国目前都面临诉讼成本高昂、案件堆积如山的困境,通过科学配置司法资源、合理设计诉讼程序将有利于解决各国的诉讼拖延问题。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诉讼效率的提高应当以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为前提,而诉讼

6、结果的公正性离不开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的支撑。通过正当程序来解决自己的罪过问题,这应当是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我们的诉讼程序应当“是一个充分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并给予保障的程序;其次,这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充分保障的程序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程序,享受这些程序性保障措施应当是每一个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再次,法院还应当提供其它比较简易的程序供当事人选择;最后,国家应当设立相应的机制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的适用,而不是强迫他们选择这种程序的适用。”④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是实现这一程序的有效

7、途径,是减少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三)我国的国情决定了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首先,沉默权的发展是与一些基础性的因素的变化分不开的,即“民主政治的确立和推广;代写留学生论文人权理念在立法、司法层面上的普遍认可;法治国家、法治主义在司法理念上的认同”。⑤以上三点因素在我国现阶段都已经具备,同时我国政府已经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也就是沉默权);为了与国际国际公约接轨,我国应该在相关法律中确立沉默权制度。其次,实行沉默权制度可以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诉讼公正的一个

8、基本要求就是诉讼双方地位平等,然而,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诉讼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所拥有的进攻和防御的力量也是不平衡的,控诉方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已经享有优于辩护方的地位,如果要求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承担事实陈述的义务,则势必使辩护方防御手段更加薄弱从而使控辩双方的不平衡状态更加严重,也就难以保证诉讼的公正。适用沉默权制度可以加强被告方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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