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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关于沉默权的几点思考"text-align:center;">论文关键字:【摘要】根据各国立法和理论,简而言之,沉默权原则实质上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包括是否作出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沉默权制度,最早开始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各国。在西方国家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无罪推定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媒体转播技术的日新月异,沉默权已经开始为许多平民百姓所津津乐道。然而对沉默权是否引
2、入我国的司法体系,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而且争论已久。沉默权制度具有优越性,值得我国借鉴,但对其移植应考虑我国的历史传统,国情民俗,尤其应当考虑到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项基本任务,考虑到国家、被害人、被告人三者的利益平衡,考虑到法的公平、效率、秩序等价值的综合实现。。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也是司法文明化、人道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本文将从沉默权的概念、产生历史、在西方实施的情况、、我国的相关立法现状与原因分析等方面拙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最后提出对于我国制定沉默权制度的几点建议。【关键字】沉默权;刑事诉讼;立法建议曾经有媒体报道
3、说:“中国司法界爆出一条重大新闻,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了主诉检察官零口供制度,规定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这是争论已久的沉默权首次在我国司法规章中予以确认。”时隔半年又有报道:“引入沉默权说法有误,‘零口供’不再允许保持沉默,‘零口供’被重新定义为:认定犯罪事实可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独立存在,使有罪供述对犯罪事实的影响为零。”根据各国立法和理论,所谓沉默权,主要具有以下含义:一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追诉人员或审判人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二是不得因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对其
4、不利的裁判;三是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一方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的言词或实物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健康、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指控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四是被告人可以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出于被告人的真实意愿且被告人在清楚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能把被告人因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简言之,沉默权原则实质上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包括是否作出不利于
5、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由此可见,沉默权并不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追诉人员作出陈述甚至是不利于己的陈述,它禁止的只是不得为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而采用强迫或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一、透过历史看沉默权这一制度最早源于英国,在17世纪英国的利而伯案中,利而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他的做法得到英国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沉默权制度开始显露雏形。1898年,英国在其《刑事证据法》中明确规定被告人的沉默权是英国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此后,美国最先移植了这一制度。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美国还通
6、过案例从程序上保证了沉默权的实现。1963年3月3日,美国一青年米兰达劫持一名18岁女孩,将其强暴后放走,女孩随即报警,警察将米兰达抓获。在警察的讯问下,米兰达写了供述书,承认其劫持了女孩并将其强暴,之后,法院依其供认书认定其犯劫持罪,判监禁30年;犯强奸罪,判监禁20年。米兰达对此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他在写供诉书时,警察没有告诉他,供认书将来可能作为对他不利判决的依据。二审法院认为,警察的做法违反了宪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最后,米兰达无罪释放。能过这个判例,确定了一项重要的程序规则,即米兰达忠告规则(MirandaRule)。这
7、条规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前应告知:“你有权保持沉默,你的供述将来可能成为对你不利判决的依据。”给予被告人以沉默权并不等于被告人不陈述。不管是否有沉默权,世界各国的大多数被告人都在陈述;沉默权的重要性在于告知犯罪嫌疑人法律不要求其必须陈述,而是强调陈述的自愿性。而在司法的实践当中,沉默权并没有降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陈述率。最初美国警察对沉默权——米兰达规则十分反感,但当他们发现:在给予了米兰达警告之后,若被告仍做出了有罪的供诉,由于该供诉是自愿做出的,那么它的证明力要比其他证据大许多。于是,美国警察适应了这一规
8、则,并成为此规则的实际拥护者。但需要指出的是,沉默权是有制约的。美国在刑法上首先规定,如实供诉的被告可以得到从轻处理;其次,陪审团强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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