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

[精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

ID:43778207

大小:47.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0-14

[精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_第1页
[精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_第2页
[精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_第3页
[精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_第4页
[精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_第5页
资源描述:

《[精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2010010110刘金文2010届一班摘要:《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规范。该章设有6个条文(第48条至第53条)。从内容上看,《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既体现了对已有法律规则的承继,同时也引进了一些新的规则,尤其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屮“机动车一方”的具体判定给出了恰当的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一方”的表述语焉不详)可以说,《侵权责任法》大大完善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当然,在法律适用方面,对于相关规范,仍有从法理上与实务上加以探讨的必要。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过错责任;机动车一方一、机动车交通事

2、故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民法通则》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再到修订前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我国立法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Z间摇摆,现行法主要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含过错推定责任)体系。①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岀了修订。修订后的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扌川(-)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口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Z间发生交通事故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曲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从《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Z间的交通事故责任仍采用典型的过错责任原则。(2)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这一规定明确了一种以过错推定责任为基础的侵权责任。二、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几个问题(-)“机动车”的界定在法律实践屮,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必须首先界定

4、“机动车”的范围。根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定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同吋,该条还对“非机动车”给出了如下定义:“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彫尺寸符合冇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综合上述两个定义可知,并非所有具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②如果简单地以是否具有动力驱动装置为标准,则①张新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法学论坛》2006

5、年第2期。①杨立新教授持相同的看法,参见杨立新:《我国道路交通爭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法学》2008年第10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一些动力驱动车辆排除出了“机动车”的范围,如履带式车辆、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等。10实际上,何种车辆应认定为机动车,是一个广受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角度看,应主要依两个标准加以认定:(1)交通之用途。法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特别规范,乃是基于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所产生的特别危险。如果某种车辆的常规用途与交通工具无关,而只是被用作工作的机器(如履带式挖掘机等),则不宜认定为“机动车”。(2)具冇一定的危险性。参与道路交通的车辆,在因

6、速度、质量等因素而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时,应认定为机动车。据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设计最高吋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作为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排除出“机动车”的条件,这一立法精神是正确的。问题是,实践中常有超标的“非机动车”(其中以电动门行车最为典型)出现,以至于很难认定其究竟为机动车述是非机动车。认定某型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这对于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仅调整两种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举例來说,如将电动自行车认定为非机动车,而交通事故发生在电动自行车骑行人与行人

7、Z间,则第76条将无适用的余地。并在此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的所冇规定也没有适用的余地,因为此事故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①这就意味着,对于此类事故所导致的损害,只能按一般侵权行为并适用典型的过错责任来处理。面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屯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标现象,笔者认为,在处理由此类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时,法院应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与第119条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定义作整体的解释,只耍此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