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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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第33卷第3期2011年5月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ofNingxiaUniversity(Humanities&SocialSciencesEdition)V01.33No.3May2011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李敏(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混合的立法发展过程。《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用数务条文具体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和过失相抵规则,既要赔偿直接与间接财产利益损失,也

2、要赔偿精神利益损失。关键词: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中图分类号:DF6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5744(2011)03—0123一07《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用6条条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此条作为一项指引性条款,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纠纷解决指明了适用规则。其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则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机动车一方”即责任主体的认定给出的具体判定标准。这些规定表明《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既是对已有法律

3、规则的承继,又是有关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新规则的创制,从而在内容上大大完善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但由于涉及法律适用的理解与法律规范的解释,对于相关立法规定仍有从法理上予以梳理以及实务上加以探讨的必要。我们从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人手,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以及赔偿范围进行法理上的分析与探讨,以期对实务中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有所裨益。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沿革与评析依照侵权责任法原理,归责原则要解决的是在损害发生时,确立致害行为人或相关管理人赖以承担责任的核心依据问题。而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

4、害赔偿责任的核心,则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利益损失后,确定相关责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基本准则。从历史演进的角度看,我国法律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范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借助于对其中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核心的归责原则问题的分析、评判,会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一)《民法通则》确立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学界一般认为,此处的“高速运输工具

5、”应包括汽车在内,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应包括交通事故,该条确立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作为法院受理并裁判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依据⋯““。由此可以看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最早是以高度危险责任形式出现的。虽然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汽车的危险性比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要低得多,且汽车的使用较为普及,故此处的“高速运输工具”应不包括汽车,即对交通事故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对此,笔者认为,与火车、飞机相比,汽车的危险性确实要低得多,但它属高速运输工具,具有极大危险性应属无疑,将其纳入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是与世界各国立法潮流相适应的。只是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争论其

6、是否属于《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实则已无多大意义,因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适用的是专门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特别法——《道路交收稿日期:201l—Ol—lO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课题——“构建我国侵权责任法危险责任体系之研究”(09XFX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李敏(1967一)。女,辽宁黑山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民法基本理论研究。一123—万方数据通安全法》。而《民法通则》第123条所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属于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立法与司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诚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无论后

7、来的法律规则如何演进,《民法通则》第123条所确立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始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产生着影响”1。(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立的归责原则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最完整的行政法规。由于该法在我国实施有12年之久,相关规定所蕴含的法律思想至今仍在影响司法实务,因此仍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探讨。《办法》将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同时根据《办法》第1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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