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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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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滨州银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滨州市重点物流企业”标牌使用管理规定为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环境,确保“滨州市重点物流企业”标牌规范有效使用,杜绝使用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行管理,维护企业信誉,促进企业发展,按照滨州市服务业发展局、滨州市交通运输局、滨州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滨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滨服务发[2010]9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一、“滨州市重点物流企业”标牌是滨州市人民政府给予国家试点物流企业的特殊证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持证车辆在滨州市内可以享有如车辆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采取教育、警告的方式处
2、理,一般情况下不扣证、不罚款、不扣车;确需处罚的,按规定最下限处罚等优惠政策。此标牌不是特别通行证。二、“滨州市重点物流企业”标牌的审批、备案、发放和收缴等证件管理工作由银河物流总公司综合业务部负责;各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标牌的初审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三、各单位要严把发放范围关,非本公司车辆不得发放,严禁为非本单位车辆办理“滨州市重点物流企业”标牌。四、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滨州市重点物流企业”标牌优势,加大力度,发展车辆。同时,要加强对标牌的管理,标牌实行月度例行检验并加贴防伪标志制度,融资人月底前将标牌交回本单位进行月度例检。对无故不参加月度例检的,交通、交警部门
3、将取消“滨州市重点物流企业”标牌的使用资格。五、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标牌应随车携带,妥善保管,丢失不补。六、自觉接受交通、交警等主管部门的检查,主动出示“滨州市重点物流企业”标牌。严禁出现蛮横、顶撞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现象。如出现上述现象立即收回标牌,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2000元罚款。七、严禁利用“滨州市重点物流企业”标牌从事非法经营和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当事人交公安机关处理。八、新增车辆"滨州市重点物流企业”标牌的办理由车属单位提出申请,银河物流总公司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局的要求统一集中办理。车辆因过户等原因,不再落户本单位的,所
4、在单位应负责立即将标牌收回并交银河物流总公司销毁。九、“滨州市重点物流企业”标牌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有效期为一年,截止有效期前30日内,各单位交回标牌原件参加年度检验,审验符合要求的给予换证,不符合要求的取消使用资格。十、“滨州市重点物流企业”标牌仅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或有意损坏;否则,收回标牌,永久取消使用资格。十一、对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从严处罚,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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