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研究_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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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责任研究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屮,所谓的犯罪,是指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行为。也就是说,犯罪的成立要求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有责性”或“责任”,是指对行为人进行归罪和非难的可能性。在犯罪论体系小,责任的判断是主观的、具体的、个别的判断。责任判断的要索是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以及期待可能性,即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这两个条件外,还要求查明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心理以及行为人在实施该种违法行为Z当时具有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而所谓的责任能力是行为人的辨

2、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统一,因此,责任就是一种个人的责任;故意或过失的心理和期待可能性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因而所谓的责任也是一•种主观责任。个人责任和主观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屮的一个根本原理,个人的责任排斥了团体责任和株连主义,而主观的责任则否定了客观归罪。在我国刑法理论屮,犯罪构成是一个由四个方面的要件构成的体系。也就是说,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外,还要求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和犯罪故意或过失。由此可见,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小的有责性人体相当于我们所说的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而的要件。虽然在我国的犯罪构成

3、理论屮没有“有责性”这一条件,但是,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小,刑事责任是一个常见的用语。例如,我国《刑法》共计452个条文屮,就有13个条文21处用到“刑事责任”一词,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二节的标题即为“犯罪和刑事责任”。在我国的非刑事法律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已经成为非刑事法律设置刑事罚则的固定模式。既然如此,如果说我们所说的刑事责任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的“归责可能性”,那么,刑事责任究竟是什么?如果说构成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即意味着国家通过法律对犯罪人施加不利的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施加的根据是什么?这种不利的彩

4、响是通过什么方式实现的?在本文中,我们拟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一、刑事责任的丿力史考察从历史的观点來看,刑事责任不是从來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私有制、国家和法的产生而产生的。同时,刑事责任的制度与观念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长河屮,特定社会经济结构的变革引致了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的更迭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而刑事责任也必然随着这种变化在归责原则、承担主体以及解决方式等诸方面发生深刻的变革,从而体现了文明的发展与进步。㈠刑事责任归责原贝'J的历史考察刑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任何一个丿力史阶段的刑法都具有时代

5、的痕迹,其内容都要受当时诸因素的制约。而刑法从根本上说,是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法律。因此,刑事责任也不免与刑法-•样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概览屮外法律史,我们可以发现,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是一个由客观责任到主客观相统一责任、从责任擅断到责任法定、由不平等责任到平等责任逐步进化的过程。1•由客观责任到主客观相统一「责任最初的刑法将刑事责任的基础放在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上,制泄和适用刑法的人,更多地关注危害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并根据实际损害的大小來确定刑事责任的程度,而很少考虑犯罪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人是否冇罪过。因此,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最初表

6、现为客观责任。在巴比伦时代,《汉谟拉比法典》第229〜230条规定:倘建筑师为自由民建屋而工程不固,结果其所建房屋倒毁,房主因而致死,则此建筑师应处死;倘房主Z了因而致死,则应杀死建筑师Z了。在这类规定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不是决定刑事责任冇无的根据,实际危告结果的发生才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在《十二铜表法》中,虽然出现了故意和过失的概念,但在这些规定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只是刑事责任轻重的条件。例如,该法笫八表笫10条规定:如冇放火烧毁建筑物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而该犯罪系故意为此者,则令其带上镣铐,在鞭打之后处以死刑。如果是意外的,即因

7、不慎而酿成火灾者,那么,法律即令犯罪者赔偿损失,如具无力支付,则了以从轻处罚。在FI耳曼法屮,没有故意,过失、意外等概念的区分,刑事责任的追究,采取的是客观责任原则。在我国古代刑法中,故意和过失的规定起源很早。《尚书?舜典》□:管灾肆赦。靑是指过失行为,灾是指意外事件。秦律区别“端为”与“非端”,前者为故意,后者为过失。汉律区别故与误,故为故意,误为过失。到了唐代唐律将故意和过失区分为故和失,并将“谋”与“失”严格区分开来。自此以后,宋、元、明、清历朝律典相沿不改。然而,是否可以否定中国古代刑法采取的是客观归责原则呢?我们认为,并不能据此否定客

8、观归责原则。首先,中国古代刑法中没有故意和过失的一般规定,而是散见于一些具体的条文中。客观归责的立法例是大量存在的。例如,《史记?陈胜批家》记载:“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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