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定稿)

不动产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定稿)

ID:43746657

大小:83.42 KB

页数:56页

时间:2019-10-13

不动产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定稿)_第1页
不动产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定稿)_第2页
不动产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定稿)_第3页
不动产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定稿)_第4页
不动产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定稿)_第5页
资源描述:

《不动产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定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本文以不动产为视角系统研究了优先权制度,对优先权的名称、特征和种类,特别是对有较大争议的性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系统研究了各种不同类型的不动产优先权,分析了不动产优先权的顺位及其与其他权利的关系,阐述了优先权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提出了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建议。【关键词】:优先权;不动产优先权;功能与价值;立法构想【中图分类号LD913AbstractTherealestateforagameofthepriorityresearchandprioritiesofthenameandcharac

2、teristicsandkinds,especiallyinthenatureofacontroversialissue,incomparativelawtotheresearchmethodsofthesystemstudyofdifferenttypesofanalysisofrealestatepriorityofprioritiesofthelineandtheotherrightsandthepriorityofthesystemfunctionandvalueandpriorityofthes

3、ystemoflegislativeproposals.【Keywords]priority,therealestatepriority,functionandvalueconcept,legislation[CLCnumber]D913优先权制度以追求实质正义和和谐秩序为其价值目标,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基木人权,维持特定的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特有的功能。因此,研究优先权制度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陆法系的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没有规定统一的

4、优先权制度,其相关方面的利益保护和矛盾的解决在替代制度的实施下也十分有效,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所以,优先权制度的研究乂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文以不动产为视角系统,以法国民法典为依托,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例,研究了优先权制度,特别是对一些重要或有争议的问题,如优先权的名称、性质、特征、不同不动产优先权的内涵及其是否应纳入民法典立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章优先权概述第一节优先权概述一、优先权的起源和发展(-)优先权制度的起源优先权制度渊源于罗马法,“优先权”语亦译自外文,拉丁文为"Privilegia"

5、,法文为"Privileges",口本译为“先取特权”。我国民法学者对这一制度有多种称谓;称“优先权”者有之,[1]称“优先受偿权”者有之;[2]称“先取特权”者亦有之。[3]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口本所译Z先取特权并不能准确表达优先受偿的意义;若译为优先权,虽较先取特权为妥,但按照台湾地区特别法对此权利的规定,以及此种权利的内容为权利人有优先受偿Z权利,如译为优先权,尚不能将其义完全表达,因此以译为“优先受偿权”较为适宜。[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者也大都使用这种称谓。[5]我国有学者认为采用“优先受偿权”这

6、一称谓不妥,认为对法律术语的翻译,除应重在表达其涵义外,还应注意将Z与现有的法律术语区分开来,注意各术语在实践中的运用,以免发生混淆。考察我国实践中对“优先受偿权”一词的运用,在尚未建立独立的优先权制度的情况下,并非专用指“优先权”这一独立的担保物权,更多的是用于指担保物权人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清偿效力而享有的就担保物权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即担保物权的一项内容或权能,不仅包括“优先权”,而且还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在我国担保法第33条、第63条和第82条中也有所体现;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实际运用中

7、,“优先偿权”是与专为担保特种债权而设的“优先权”区别使用的,而“优先权”一词则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渐渐接受为专指特种债权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对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况且我国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也已明确使用了“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概念。因此,在我国应译为“优先权”为当。[6]还有学者认为:这一称谓不应采用“优先权”而应采用“先取特权”为宜,其理由在于:由于我国民法学界对民事优先权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不够,往往把优先权、优先受偿权、先取特权混为一谈,实际上优先权、优先受偿权

8、、先取特权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凡是具有优先性的民事权利(不管是物权还是债权,抑或是其他民事权利)都是优先权,优先权是一个上位概念。而优先受偿权只应界定在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性上,故优先受偿权仅属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权。先取特权就特种债权优先权。故优先受偿权、先取特权相对于优先权來说,是一个下位概念,它们均包括在优先权Z中,所以对于特种债权优先权,还是译为“先取特权”为好。[7]笔者认为,在我国冃前对这一制度的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