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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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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引言船舶优先权,英美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称为maritimelien,是海商法特有的~项法律制度。其设立的宗旨和目的是对特定社会公益权利、劳工权益、人身权益以及需要鼓励的行业给予特别保护。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和背景不同,对船舶优先权的具体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为避免产生不公平后果,维护国际航运发展,国际社会先后在1926年、1967年、1993年通过了三个相关国际公约,致力于船舶优先权立法的国际统一。然而,三个国际公约并未得到各国的认同,公约的立法意图并未实现。我国《海商法》是在1993年开始施行的,
2、有关船舶优先权的规定系参照国际公约制定而成,虽然体现了最新的国际立法思路,但这种选择是否正确尚需商榷。我国的立法是否过于超前?我国仅规定船舶为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是否会损害我国债权人利益?我国《海商法》关于船员工资优先权的主{,本、其他港口规费的规费等项目的规定是否有失明确?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程序,法律规定是否过于单薄?我团《海商法》在修改时,针对船舶优先权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对策?这些正是本文要研究的。船舶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第一章船舶优先权一般问题的比较研究一、船舶优先权的历史演进(一)船舶优先权的起源船舶优
3、先权是海商法特有的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它如同海商法中的共同海损制度、责任限制制度一样,是伴随着海上特有的风险而产生的,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船舶抵押贷款”(bottomry)Bij"期。由于受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航海是具有极高风险的行业。船舶从一个港口到另一个港口,受通讯手段的限制,船舶所有人并不知道也很难对船舶营运的每一事项进行控制。传统上船长是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随着航次的继续,船长为了解决无法预见到的资金需要,保证船舶继续航行,常常不得不在中途港签订冒险贷款合同。但是贷款人或其债权人对船舶所有人的资信并
4、不知情,为了降低贷款风险,也为了促进航运业的发展,先是通过航运惯例,规定了船舶贷款人和其他一些特定的债权人可把船舶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而不过多考虑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的财产情况。当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船舶作为真实利益的⋯部分,以其自身价值确保借款、修理、服务等义务的履行和对受损方的损害赔偿。很多学者认为,这种古老的“船货抵押贷款”制度,是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诞生的理论依据。1直到十九世纪,船舶优先权才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确立下来。虽然船舶优先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己被大多数海运国家所承认,但大多数海运国家以及
5、相关国际公约并没有对其下一个明确而清楚的定义。“给船舶优先权下一个定义远比认识它来得困难”。2船舶优先权是我国海商法上的称呼,它在英美法称maritimelien(有人译为“海上留置权”),德国法称“法定质权”,日本法称“先取特权”,3尽管名称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含义基本一致。JohnJervis爵士在1851年的TheBoldBucclengh一案中所下的定义是最早的一个。他认为,船舶优先权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的~种附属于某物之上的权利主张或特权。4我国学者李海认为,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
6、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的,具有很高受偿位次的担保物权。5我国《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北京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船舶优先权的立法模式在船舶优先权的立法上,主要有四种模式:(1)法国模式。这种模式为法国法系各国所采用,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种类繁多,但存续时间很短,快速消灭;二是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大多基于契约产生。法国的旧商法、《西班牙商法》和《葡萄
7、牙商法》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2)英美模式。英国法上,船舶优先权的标的因船舶优先权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美国法等也与之类似。(3)德国模式。德国模式为《德国商法》以及北欧各国商法所采用,其所列举的具有法定质权的债权与法国模式相类似,但又增加了因船员过失所生之债权,与英国法相似,因此这种模式介于法国模式和英美模式之间。(4)折中模式。这一模式以1926年《统一船舶抵押权与优先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为代表,而该公约又系参考比利时及希腊等国船舶优先权规定并折中各国立法模式而制定,具有折中色彩,在制定后得到一部分国家的
8、认可、加入和仿照。6(三)船舶优先权立法的国际统一趋势迄今为lE,国际上出现了三个相关的国际公约:1926年《统一船舶抵押权与优先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26年公约)、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与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67年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与抵押权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93年公约)。‘1926年公约偏向于英美模式,不受采取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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