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校園性騷擾防治機制之建構──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條文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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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校園性騷擾防治機制之建構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條文之剖析—焦興鎧**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條文之剖析一目次壹、序言貳、我國校園性騷擾之現狀參、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建構之防治校園性騷擾機制肆、對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之評析伍、美國經驗所能提供之啟示陸、結語參考資料—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條文之剖析一壹、序言校園性騷擾(sexualharassmentineducationoroncampus)之盛行率,不論是在阈內外,都是一相當普遍嚴重之現象。以最重視此一問題之美阈爲例,根據各項相關調查顯示,約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之大學部女

2、性學生在受教過程屮,曾有被教授、行政人員或其他人員性騷擾之不愉快經驗,如果換算成實際數字'則超過一百四十萬人之多!至於在硏究生此一層級‘則約有近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之受訪者,冋覆曾遭到教授或行政人員性騷擾。而在學生對學生間之性騷擾情形,則問題之嚴重性更屬顯然'據估計有百分之七十至九十之女性大學生曾經歷此類事件。我國相關調查雖不多見,但根據陳若璋教授在民阈八十二年所做一項相關硏究顯示'每兩位女學生即有一位曾受性騷擾或性侵害,其比例已有直追其他先進國家之趨勢。事實上,校園性騷擾之情形與工作場所性騷擾(sexualharassmentintheworkplace)相較,有甚多雷

3、同之處,其最主要類型可大體區分爲兩種:交換性騷擾(quidproquodsexualharassment),通常發生在教師對學生、教師對行政人員、行政人員對學生及資深教師對資淺教師之間,彼此權力地位並不對等。敵意環境性騷擾(hostileenvironmentsexualharassment)則可能發生在教師對教師、學生對學生、行政人員對學生、學生對行政人員等,甚至包括校外人士對校內人員及校內人員對校外人士之情形。由於此類事件並不涉及當事人權力地位之不對等,因此,學生對教師之性騷擾情形也可能。至於校園性騷擾事件所牽涉之法益,則要較發生在職場者更具多樣化。舉例而言,除傳

4、統認知上之學生受教權外,對被性騷擾之教職人員來說,他(她)們之工作權也受到不利影響,更重要的是,由於校園內極端重視知識之傳遞及意見之交流,因此,有關言論或表現自由理應受到最大之保障,如果爲求產IJ除性騷擾而對某些冒犯性言語或肢體行爲一律嚴加管制,往往也會影響到當事人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在處理上即不得不慎。至於被控從事此類行爲者基本權益之保障等事項,也是要列入考慮者。一般而言,這類事件之被害人在我阈通常可透過民法、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法律來尋求救濟,但所遭遇之舉證責任困難、訴訟程序遲緩及二度傷害等困境,可說幾乎與在職場或其他場合被性騷擾時一樣,常有求訴無門之憾。

5、在早期教育部雖曾頒布「人專校院及阈立屮小學校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訓令各級學校(包括人專院校)設置處理小組或委員會,負責個案之調查處理及兩性教育之宣導推廣,但由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園性騷擾事件所引發之風波'可以發現各校在處理這類事件上尙在萌芽階段,仍有甚大之改善空間。在民國九十三年,經過婦女團體多年之努力,我國特別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專章來規範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項,而爲防治此類事件賦予法源基礎,使我國在這方面之機制與其他先進國家相較,在法制上堪稱並無任何遜色之處°美國冃前是處理這類事件經驗最爲豐富之國家之一,尤其自一九七二年教育法修正案第

6、九章(TitleIXoftheEducationAmendmentsof1972)制定後,各個接受聯邦政府補之大專院校莫不設置內部申訴管道來處理此類紛爭,而負責該法執行之教育部民權處(OfficeofCivilRights:OCR)所頒布之各項行政規則(regulations)及指導原則(guidances)等,也充分發揮詮釋之功能,至於聯邦最高法院自一九九二年起,共曾針對此類事件做成三項相關判決,使得校方對此類事件之法律責任(schoolliability)益形加重,幾與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雇主法律責任(employerliability)等量齊觀,而各大專院校所頒

7、布之相關行爲準則(codes),也頗能兼顧各方當事人之基本權益,足供我國建構同一制度時參考攻錯之處頗多。本文之目的,是要對校園性騷擾在我國之嚴重情形及現行法律規範做一整體之檢視,並對美國制度行之多年所累積之經驗加以綜合評析,以做爲我國將來攧取援引時參考之用。除序言及結語外'其內容共分爲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利用早期及近期相關之硏究報告及調查,說明此一問題在國內之普遍嚴重情形及所產生之負面影響。第二部分對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建構之防治機制'做一重點之檢視。第三部分則分析本法相關規定優劣及引起爭議之處。最後則根據美國多年實施之經驗,提供某些可供我國參考援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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