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漢技術學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與處理實施要點

大漢技術學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與處理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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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漢技術學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與處理實施要點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大漢技術學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

2、性霸凌防治與處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實施要點」)。第二條「本實施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ㄧ、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五、校園性

3、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第三條第二條第五項之名詞定義如下:ㄧ、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三、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第四條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採取下列措施:ㄧ、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二、鼓

4、勵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三、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四、輔導鼓勵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五、積極廣泛宣導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申訴救濟途徑。第五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為本校處理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專責機構,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各相關人員。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5、: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六、其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第二章校園安全規劃第六條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第七條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

6、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第三章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第八條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第九條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第十條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第四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第十一條

7、本校所設置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為調查處理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專責機構。學生輔導中心為受理調查申請或檢舉之單位。第十二條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應向學校(學輔中心)通報,生輔組與學輔中心應分別向教育部及及花蓮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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