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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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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南市慈幼工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草案 95年5月19日一、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學習及工作環境,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準則」第二十八條訂定規定。二、本規定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定義如下:(一)性侵害係指以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亦即一般所謂的猥褻、強姦、性虐待、約會強暴等。(二)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
2、列情形之一者:1.敵意環境之性騷擾:指以性或與性別有關之不當言行,使他人人格尊嚴受損、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者,其樣態如下:(1)性別騷擾:包括一切強化「男、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言行。例如:過度強調男、女性的性徵或性吸引力;過度強調男、女性的性別特質、性別角色刻板印象或性別歧視的言論。(2)性挑逗: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之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行為。例如: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對方;盯著別人身體的私處看;展示具性意涵、性誘惑的圖片或文字;暴露性器官;掀裙子;拉扯褲子;未經他人同意,直接碰觸別人
3、的身體;沒有直接接觸他人身體,但是故意靠得非常近,讓人感到不舒服等。2.利益交換之性騷擾(性賄賂):指一切以性服務或性行為作為利益交換條件的要求。例如教職員以對提供性服務的特定學生給予特殊待遇(如獎學金、變更分數等級、加分或其他待遇),以致影響應得到該項獎勵學生之權益;反之學生若願意提供性服務作為取得利益之條件,亦對教職員造成性騷擾。3.脅迫性交換之性騷擾(性要脅):包括一切以威脅或強迫方式要求他人提供性服務或性行為的騷擾。例如:以開除、留級、重修、不及格等不利於學生的威脅,要求學生滿足其性索求的騷擾。也包括在對方不願
4、意的情形下強吻、強留或強行性之行為。(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款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九條之規定,指校內或不同學校間所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三、學校應提供安全、無性別偏見、性別友善之空間,以減少性侵害或性騷擾發生之機會。四、學校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並公告週知。五、教職員工生若發現校園安全死角,應立即通報相關單位。六、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七、本校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
5、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八、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九、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自主或身體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十、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處理:(一)校園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申請人或檢舉人應向學務處提出申請,若行為人為校長則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調查
6、。(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或言詞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者,學務處應作成記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上述書面或言詞作成之記錄,應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2.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3.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十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處理:(一)學校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
7、向主管機關通報。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二)學校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令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三)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三個工作日內,應將該事件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並得視事件性質或狀況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相關單位應配合協助。1.尋求行政與輔
8、導協助調查工作。2.提供當事人必要之協助。3.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4.視當事人狀況,主動轉介相關機構。上述處置學校需指派專人追蹤輔導持續到結案為止,學校應將調查結果報告彙報主管機關。(四)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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