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小产权房买卖无效损失赔偿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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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对小产权房买卖无效损失赔偿问题的处理作者:董正远发布时间:2011-05-2309:55:39【案情】2006年5月,村民吴某与机关退休干部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将吴某名下的一自建房屋作价13万元出售给张某。协议签订后,张某向吴某支付全部房款,吴某将该房屋及土地使用证交付给张某。因该房用地系集体土地性质,故双方一直未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吴某交房后就全家搬迁他处居住,张某一家人居住使用此房至今。2011年3月,吴某打听到自己卖的房屋面临拆迁,将获得高额拆迁补偿。于是,吴某以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

2、卖合同违反国家土地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由双方各自返还房屋和房款。张某应诉后认可自己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认为双方合同签订并履行多年,吴某已经使用原购房款13万元在市区购得一套商品房居住。如果法院在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后直接按“双倍返还原则”相互返还房屋和房款的话,自己将明显不利。而且本案是原告吴某因想谋取更大的拆迁利益而反悔协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应该支持其恶意诉讼请求。【判决】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双方应按无效合同的“双倍返还”原则相互返还房屋和房款。同时,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对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各自返还所造成的损失存在争议,应该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出卖人吴某按过错比例给予买受人张某赔偿。其赔偿金额应参考目前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计算,以不使购房人张某的利益受到明显损失为标准。在此基础上,法院召集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追讨“小产权房”引发的诉讼案件。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扩展,土地增值、拆迁高额获利

4、等因索的影响,城市周边一些农民投机做起“小产权房”买卖生意谋利,甚至出现很多农民在出售房屋多年后又不顾舆论一片哗然而提起追讨小产权房诉讼。如何处理因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后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司法实务界的做法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主张买卖无效虽有法律依据,但其行为与我国历来倡导的传统道德相悖。试想,如果出卖人均能通过主张买卖无效而获得巨大利益,则人们的道德规范就岌岌可危了,与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格格不入了。因此,从这个角度讲,从不诚信者不应得利益的原则出发,法院就应当对农民起诉确

5、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真正目的予以甄别,并根据交付时间的长短、房屋本身的重置成本、土地的区位补偿等作出综合评价。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房屋的翻修、扩建带来的添附价值,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土地、房屋升值带来的拆迁补偿预期的巨大经济利益,以及购房一方因重新购置房屋将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尤其要考虑小产权房所占宅基地地区区位价值损失的认定。依笔者浅见,可考虑根据房屋交付后的时间长短,由买受人与出卖人进行合理分配。因为时间越长,越应当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买受人所占的利益比例越大;时间越短,买受人应分得的宅基地区位价值就越少。同时

6、,据此所确定的出卖人赔偿给买受人的损失应当足以起到法律的指引和教育作用,抑制小产权房的交易。教育农民不会简单地为谋取巨大经济利益而肆意要求返还,对出卖房屋的农民与购买小产权房的业主提岀警示,对社会发展中带来的社会道德失范行为进行规制。(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来源:屮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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