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竞合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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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竞合问题探讨摘要在司法实践屮,工伤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各地有不同的规定和判决,法学理论也有很多探讨,但始终没有达成统一观点。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至今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司法实践,本文就此问题再次与有关学者探讨,希望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关键词工伤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竞合作者简介:李翔,河北经贸大学;曾宪玮,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71-02一、问题的提出案例:张某受甲公司委派到外地客户乙公司所在地做技术指导,工作完成后,客户委托刖友赵某开车送行,在行驶过程中遇李某驾驶的车辆发

2、生侧面相撞,由于张某处在左后座位,导致其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在这起案件中,张某属于工伤事故,其亲属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张某是因交通申故而死亡,有明确的事故责任人,其亲属也有权向李某主张交通事故责任赔偿。那么是否可以同时向甲公司和李某都主张赔偿,实现双重赔偿呢,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也有不同的判例。二、各地司法实践(一)总额补差赔付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根据自己的地方性法规判定在发生第三人责任事故后,先由第三人进行偿付,第三人赔偿不到位或者无能力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二)有条件的双重赔付部分地方性文件中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造成

3、职工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伤保险赔偿时要相应扣除侵权人根据有关规定已经赔偿的同等项FI的费用。(三)双重赔付有地方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保险责任赔偿和工伤保险责任赔偿。例如江西省就在2005年《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做出了相关规定。三、责任竞合的处理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竞合如何处理的问题,因各地规定不一致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观点。主张不可兼得的学者认为,传统的损害赔偿为“填平原则”,基于此原则,损害赔偿应以“补偿性为原则”,这就意味着受害人不能因受损害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否则就违背了公平

4、原则。主张可以兼得的学者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和因侵权而获得的赔偿虽然是山同一行为而产生,但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获得赔偿的法律依据不同,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因此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笔者认为,从法理上讲工伤事故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同时取得。其一,两者责任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属于公法规范的范畴,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是私法范畴,二者不矛盾。其二,赔偿范围不尽相同。通过对比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可以发现T伤保险赔偿标准明显低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标准,并且丁伤事故对于造成被侵权人和其家属精神伤害的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抚慰金。三

5、是双重赔偿并非违背公平原则。英美侵权法中有一条著名的谚语:“损害赔偿不是中六合彩”,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法中也有“得利禁止”规则,意思是说侵权损害赔偿的日的是为了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尽可能的恢复被损害所破坏的平衡,并使受害人重新回到侵权行为没有发生时的状态,而不是使受害人获得很大的利益。我们国家在有关法律中也规定了损害补偿原则。但是,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特定情形下都规定冇惩罚性赔偿原则和规则,笔者认为在工伤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适用双重赔偿兼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之含义。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多增加了人们出行安全的危险系数,实行双重赔偿能在一定程度上告诫人们注意行车安全。它

6、与上述惩罚性损害赔偿不同的是责任竞合状态程度责任的主体可能不同。从我国立法实践上看,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伤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根据上

7、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同时获得的。而2004年1月1FI起施行的《丁伤保险条例》就删除了上述规定。另外,2004年5月1口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就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上述解释并没有排除员工向单位请求工伤赔偿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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