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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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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四川省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是加快推进四川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的重要基本条件,是实现农村环境保护、优化区域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为规范四川省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申报范围县(市、区)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行政村。二、申报条件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四川省省级生态村建设标准(试行)》(附后)中的各项基本条件和指标要求的乡
2、镇、行政村,可进行申报。三、申报程序、内容1、申报程序。生态乡镇:申报省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属于生态于省级环县(市、区)创建地区所辖乡镇,按技术核查程序执行;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命名的,按验收命名程序执行。生态村:申报省级生态村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批准,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申报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
3、总结包括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申请验收文件和创建工作总结(含分年度总结,主要内容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基本条件以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四、考核、验收1、省级生态乡镇技术核查程序(1)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核。(2)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3)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意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通过实地核查的乡镇进行
4、资料审查和抽查,并下发通过技术核查的文件。2、省级生态乡镇验收程序(1)对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的资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实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并由专家组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考核验收意见。(2)依据专家组考核验收意见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审查意见,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示,对公示有举报的乡镇进行复查。3、省级生态村验收程序(1)省级环境
5、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核。(1)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2)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意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通过实地考核的村进行材料审查和抽查,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省级生态村建设指标的村在四川环保网上公示,对公示有举报的村进行复查。4、对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乡镇、行政村,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命名。5、已批准命名的国家、省级生态乡镇须在该乡镇设立标志牌。五、监督管理1、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6、部门对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实行动态管理,批准命名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复查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称号。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10月底前将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境保护厅。2、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按原则不低于15%、5%的比例开展现场抽查。在现场抽查中,若发现复查数量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达不到指标要求,则取消当年申报的生态乡镇、生态村核查和验收,并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市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申请考核验收。3
7、、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本市(州)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初审、复查等制度,建立生态乡镇、生态村动态档案、统计报表,规范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4、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市(州)上一年度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5、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应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内出现较大(III级)以上级别的环境污染事件,但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8、部门将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称号。六、其他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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