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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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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切实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县政府领导同志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谈:(一)年度环境质量恶化的;(二
2、)未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三)对环保部强化督查、巡查交办的问题整改不力的;(四)未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六)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七)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不落实,造成环境问题突出的;(八)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第四条 有上述情形需要约谈的,县环保局向县政府提起对相关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的约谈申请。县政府同意启动约谈后,由县环保局起草约谈通知,制定约谈方案,报县
3、政府审定。约谈通知由县环保局向被约谈单位发送。第五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按时参加约谈。第六条 约谈由县政府领导同志主持,县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第七条 约谈程序:(一)县政府领导同志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二)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三)县政府领导同志、县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依法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四)被约谈单位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第八条 约谈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进行
4、整改落实。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结束后30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县环保局及相关部门。第十条 县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被约谈单位的书面报告,对约谈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并报县政府。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视情况邀请媒体代表列席。第十二条 县政府委托县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约谈相关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同志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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