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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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宁市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粤委办〔2015〕6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诫勉约谈(以下简称诫勉约谈),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镇(街)党(工)委、政府(街道办)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

2、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的告诫性谈话。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委会对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对有关事项和问题作出解释,并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发生重大险情虽未造成伤亡后果,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挂牌督办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五)事故查处不力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以及对事故处理措施决定落实不

3、到位的。(六)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处置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七)“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现象突出或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A)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抗拒或消极应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九)受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失信惩戒的。(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四条约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邀请市纪委(监察局)或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并根据情况确定其他参加部

4、门。第五条诫勉约谈的对象为负有责任的下列人员:(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三)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的镇(街)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四)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责任人员。第六条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安委办向被约谈的部门或单位发出诫勉约谈通知书,注明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时间、约谈地点以及需要作出解释说明的问题事项等;(二)接到

5、诫勉约谈通知书后,被约谈的部门或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安委办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三)诫勉约谈开始后,首先由被约谈的部门、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及整改措施,再由约谈小组成员发表质询意见,最后由主持约谈的负责同志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四)诫勉约谈结束后,被约谈的部门或单位应在约谈确定的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安委办,处理结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五)市安委办负责督查复核工作,督查结果书面报告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第七条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进

6、行全市通报,并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被约谈后未按照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约谈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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