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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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州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和《通州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区政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针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对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实施的约

2、见谈话。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约谈:(一)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对重大隐患整改防范不到位的;(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或30日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未按时完成区政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四)隐瞒事故或发生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或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的;-3-(五)被连续2次给予安全生产警示性通报或通报后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六)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

3、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七)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四条约谈人员为区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以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领导。第五条约谈对象(一)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四)其他确需约谈的人员。第六条约谈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成立由区监察局、区安全监管局以及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约谈小组。可根据情况邀请区检察院及相关技术专家等

4、参加约谈。第七条约谈程序(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区政府提出约谈工作建议;(二)经区政府同意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约谈方案,成立约谈小组,印发约谈通知,注明约谈单位、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三)被约谈单位接到约谈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3-(四)约谈由被约谈单位汇报所负责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被约谈事项的有关情况,约谈领导对被约谈单位提出工作要求、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五)由区安全生产委员

5、会办公室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发送相关部门和单位,被约谈单位应按照会议决定要求,在10日内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工作落实情况。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书面和现场跟踪督办。第八条安全生产被约谈单位及人员应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约谈会议可以对被约谈单位单独或合并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二)责令向本级或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6、作出书面检查,被约谈单位本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不得为先进,同时取消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当年区级各类系统评优评先的资格;(三)因为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对被约谈单位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对被约谈人从严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并对被约谈单位本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第十条附则-3-(一)约谈工作有关文件应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归档保存;(二)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

7、合实际制定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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