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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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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约谈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切实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县区政府负责同志,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谈:(一)年度环境质量恶化的;(二)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三)对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巡查交办的问题整改不力的;(四)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污
2、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六)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七)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不落实,造成环境问题突出的;(八)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第四条有上述情形需要约谈的,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政府提起对相关县区政府的约谈申请。市政府同意启动约谈后,由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约谈通知,制定约谈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约谈通知由市生态环境局向被约谈单位发送。第五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按时参加约谈。第六条约谈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主持,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第
3、七条约谈程序:(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二)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依法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四)被约谈单位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第八条约谈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进行整改落实。第九条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结束后30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部门。第十条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被约谈单位的书面报告,对约谈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并报市政府。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
4、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视情邀请媒体代表列席。第十二条市政府委托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约谈相关县区政府负责同志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同志约谈乡镇政府负责同志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各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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