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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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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政市场监管约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约谈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邮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各级邮政管理部门约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等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重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依法进行告诫、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的行政措施。第三条约谈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一)邮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工作中,需要通过约谈向经营主体了解有关情况,以便
2、于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二)对确有违法行为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通过约谈及时矫正违法行为。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约谈不得代替行政处罚。第四条国家邮政局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跨省(区、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和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等经营主体进行约谈。12省级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本着有利于行使监管职权、方便被约谈人的精神,合理确定约谈对象范围。第五条国家邮政局可以直接组织约谈,也可以委托经营主体所在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代
3、为约谈。第六条约谈应当坚持指导与监管、预防与矫正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第七条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约谈:(一)违反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二)寄递服务质量问题突出,消费者申诉率过高的;(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公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四)实施失信行为,给行业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五)安全管理不力,安全隐患突出,影响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的;(六)应急工作机制不健全,突发事件处置滞后,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给行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七)涉嫌制售假邮票等违法行为,涉
4、及多个省份或者数量较大的;(八)生产或者使用的邮政用品用具不符合12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数量较大的;(九)未按规定配合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给监管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十)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监管政策要求,邮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第八条约谈可以由邮政管理部门单独组织实施,也可邀请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等参加。第九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同一事由引起的对多个经营主体的约谈,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体约谈。第
5、十条邮政市场监管约谈实行审批制。国家邮政局约谈应当由相关司局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实施。各省(区、市)及省以下邮政市场监管机构约谈应当由处(科)室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确定实施约谈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约谈的经营主体,告知约谈的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和有关要求。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等非书面方式临时通知进行约谈。12第十二条接约谈通知后,经营主体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参加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的,经邮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授权他人参加
6、。经营主体应当按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在约谈实施前书面反馈参加约谈回执。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等非书面方式反馈。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约谈,应当有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第十四条约谈程序:(一)说明约谈事由、目的和参加人,邮政管理部门参加约谈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被约谈方当面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约谈通知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告知被约谈人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三)围绕约谈事由指出需要了解的情况或者被约谈人存在
7、的问题;(四)被约谈人就有关事实进行说明和陈述;(五)重申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政策,提出工作要求和时限;(六)被约谈人针对12有关问题提出拟采取的防范或者改进措施,对落实邮政管理部门有关要求进行表态。第十五条被约谈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要求约谈人表明身份的权利;(二)申请回避的权利;(三)要求约谈人说明理由的权利;(四)针对约谈事由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五)对约谈笔录记载内容进行复核的权利;(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六条被约谈人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等材料;(二)如实回答约谈
8、提问;(三)按照约谈人的要求和时限采取防范或者改进措施;(四)按规定时间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五)不得携带录音录像设备进入约谈室;(六)不得无礼喧闹等,维护约谈秩序;(七)其他依法承担的义务。第十七条实施约谈应当制作约谈笔录,如实反映约谈过程、内容和有关要求意见等,由约谈主持人、记录人和被约谈人阅核后签名或盖章。第十八条对需要整改的,被约谈人应当按要求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实施约谈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被约谈人整改落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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