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脱贫攻坚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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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脱贫攻坚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脱贫攻坚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促使各级干部认真履职尽责,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全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各级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  实行脱贫攻坚问责,要把握精准要求,突出作风纪律,注重群众评价,坚持分级负责,以事问责、以责追人,严格标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按照所担负的职责,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在脱

2、贫攻坚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完成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行为进行问责。第五条  组织领导不力,重视程度不够,执行落实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一)对上级部署要求传达贯彻不及时,结合实际执行落实不到位,工作消极等待、被动应付,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二)未按规定配足配备扶贫工作力量,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脱贫攻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不完善,工作不能有效运转的;(三)对本地脱贫攻坚工作统筹协调不够、督查检查不力,形不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的;(四)对本部门(单位)承担的脱贫攻坚任务不主动

3、研究部署、不主动服务指导,工作落实不力、协调配合不力,未制定本部门脱贫攻坚专项实施方案的;(五)未按计划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六)干部群众对精准扶贫和脱贫成效不满意,信访问题突出的;(七)在各级督查调研中,发现严重问题和工作失误,或对在督查调研中指出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    第六条  贫困识别不精准,脱贫退出不精准,项目安排不精准,资金使用不精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存在应纳入未纳入或不符合标准被纳入问题,贫困人口登记信息不准确,瞒报、虚报、漏报、错报贫困户重要信息和数据的;(二)贫困户

4、、贫困村精准识别程序和脱贫退出机制不规范、不完善,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贫困户识别及退出精准度不高,贫困村信息不精准、退出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三)未按要求对贫困人口精准分类、因村因户因人制定帮扶措施,落实“一户一案”“一村一品”“一人一岗”扶贫措施不力的;(四)对贫困人口未能按照上级要求实行精准管理,“一册一书一卡”、扶贫“三张图”落实不到位、信息不精准,扶贫档案资料不完善,扶贫信息不能及时公开的;(五)未及时编制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扶贫项目未按方案实施的;(六)在扶贫项目安排上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盲目决策,监管不力,

5、出现失误或造成损失的;(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是项目实施主体,未做到谁主导谁实施,谁实施谁负责的;(八)未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申报扶贫项目的;(九)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扶贫项目,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执行不到位,或者擅自调整、变更扶贫项目建设内容的;(十)未设立项目村级账户的;(十一)未按有关要求安排本级专项扶贫资金,或者扶贫资金未及时拨付至村级账户,影响扶贫项目正常实施的;(十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第七条  帮扶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一)未实现贫困村“第一书记”、驻

6、村工作队和帮扶单位全覆盖,未实现贫困户帮扶责任人全覆盖的;(二)帮扶单位未制定所在村帮扶计划和措施,不支持帮扶村、帮扶责任人工作的;(三)帮扶责任人未制定到户到人具体帮扶方案,不落实精准扶贫脱贫措施的;(四)帮扶单位和责任人不切实履行帮扶职责,未能有效帮助解决贫困村和贫困户具体困难问题的;(五)帮扶单位和责任人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第八条  不顾大局,不守规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一)大局意识不强,片面强调地域或部门情况特殊,配合开展脱贫攻坚工作、落实扶贫政策不积极、推诿扯皮,甚至有令不行、各行其是,给脱贫攻坚工作

7、设置障碍的;(二)在确定扶贫对象、项目安排、资金使用上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优亲厚友,搞人情扶贫、关系扶贫的;(三)截留、挤占、挪用、拖欠、套取、骗取扶贫资金和物资的;(四)在减贫成效上弄虚作假,在项目推进、资金投入上虚报浮夸的;(五)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和信访举报,不认真对待,不积极解决的;(六)工作出现失职失误,被上级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出现其他需要问责情形的,也要进行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对责任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班子调整处理。对责任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

8、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问责方式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对单位和个人的问责可同时进行。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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