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务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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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公务人员问责办法(试行)县公务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监督,增强制度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从政行为,根据《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务人员问责是指公务人员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第三条问责对象包括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垂直管理部门的副科级(不含副科级)以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条实施公务人员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责罚相

2、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二章问责事项第五条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问责:(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的正确使用,对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决定或上级交办事项,不认真贯彻执行的;(二)因工作失职、渎职,出现行政执法错案、引发各种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或改变收费性质等乱收费的;(四)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办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处罚、以罚代管的;(五)其他执行不力情形。第六条在服务群众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

3、问责:(一)违反单位工作禁令和服务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玩游戏等不遵守工作纪律的;(四)违反禁酒规定的;(五)服务态度“生、冷、硬、横”,言行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按规定服务程序办理,或因服务质量不高,致使服务对象利益受损的;(七)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受理或处置不当,造成媒体反映强烈、群众越级访和集体访的

4、;(八)其他服务方面需要问责的情形。第七条有下列违反工作效能方面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问责:(一)对职权范围内应予办理的事项拖延懈怠、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处置不力的;(二)违反马上办、限时办理服务内容,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三)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商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受理、不制止、不查处、不及时反馈的;(四)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释、不请示、不移交,置之不理,或对其他单位有法定依据需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五)不能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法定

5、职责,未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单位整体工作进度的。第八条有下列违反廉洁自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问责:(一)在执法和服务工作中,收受、索要服务对象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二)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三)强制服务对象接受指定服务或从中牟利的;(四)接受服务对象为其报销各种费用、提供休闲娱乐活动的;(五)在公众场合言行举止不当,有损公务人员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自律不严情形的。第九条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十条问责的方式:(一)诫勉谈话;(二

6、)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责令当面道歉或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责令辞职;(九)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采用本条第(六)项至第(九)项问责方式中有关内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严重程度、损害和影响的大小决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对象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

7、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12全文查看影响较大的,对问责对象采用责令当面道歉或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问责对象采用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一)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被问责情况的;(二)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影响公正实施问

8、责的。第十三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免责:(一)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的,无法认定责任的;(二)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五条公务人员有本规定前述的问责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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