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问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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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脱贫攻坚问责实施细则一、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压实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职工及其他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责任人自觉履行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坚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以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和作风转变,以铁的纪律服务保障脱贫攻坚,确保我区如期实现“减贫摘帽”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结合《贵州省脱贫攻坚问责暂行办法》《X

2、X市脱贫攻坚问责实施细则(试行)》《XX区脱贫攻坚帮扶工作问责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二、责任主体承担全区脱贫攻坚任务的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机关,区委各部门,区直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属企事业(含投融资平台公司)单位,镇乡(社区)党委、政府(服务中心)及其股室站所、村(居)党支部、委员会的全体人员(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分级问责—5—根据日常调度、适时督查、考核考评、第三方评估中发现需进行问责的,由区总攻指挥部作风专班向区总攻指挥部提出问责建议,经研究同意后,启动分级问责。(一)对副县级及

3、以上领导干部的问责,由区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执行。(二)对科级干部的问责,由区纪委区监委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三)对科级以下干部的问责,由同级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四)对省、市联系单位、驻村帮扶工作队员、“第一书记”以及垂直管理单位和人员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区总攻指挥部研究同意后,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四、问责情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包含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

4、党政纪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1.未按照《中共XX市XX区区委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更正》(区发〔2018〕44号)要求建立区级、部门、乡镇、村各级工作机构、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和制定工作机制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组织处理。2.工作作风不实、—5—责任心不强,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给予提醒谈话直至组织处理。3.未完成脱贫攻坚阶段性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处理。4.扶贫项目实施不力,资金长期滞留,或建档立卡工作核查不实、操作不准、随意修改、

5、误报漏报的,给予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处理。5.对上级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落实不力、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引发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扶贫专线”和突出的信访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党政纪处分。6.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以及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转移克扣;工作中优亲厚友、以权谋私、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给予党政纪处分。7.干扰、阻碍、不配合脱贫攻坚工作,或弄虚作假的;在中央、省、市、区对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第三方评估中出现较大问题的,给予党政纪处分。8.脱贫攻坚主责部门、督查组对脱贫攻坚工作未认真

6、履行督查职责,督查中应发现而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不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党政纪处分。9.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脱贫攻坚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党政纪处分。(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问责或从轻减轻处理。—5—1.因帮扶对象“等、靠、要”,不配合开展工作等特殊原因,导致帮扶人不能完成帮扶任务的,免于问责。2.在脱贫攻坚改革创新中造成工作失误的,根据容错纠错机制予以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于问责。3.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并采取措施整改,挽回损失及消除影响的,可从轻减轻处理。4.其他按照中央、省、市和区有关规定免于问责或

7、从轻减轻处理的。(三)对严重失职、渎职,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打击、报复、陷害等行为的,从严从重处理。(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问责重点紧盯干不成的事和不干事的人,突出抓住“关键少数”,重点针对以下“七类人员”在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的监督检查以及分类型、分轮次验收中存在突出问题、未能通过验收、整改不力影响总体工作推进的,予以从严从重从快问责,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1.镇乡(社区)脱贫攻坚全面发起总攻决战团团长对镇乡(社区)脱贫攻坚统筹不力,督导检查、调度跟踪、集中解决疑难问题不到

8、位,工作明显滞后的,提请区委予以提醒谈话;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严重影响的,提请市委处理。—5—2.镇乡(社区)党政主要领导落实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不到位,工作安排部署不及时、不细致、责任不明确,统筹调度、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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