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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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X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X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2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乡镇(街区)、县直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行政案件

2、败诉的责任追究。第三条  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案件败诉责任,包括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责任及行政复议案件违法责任。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责任是指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或明显不当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判决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复议案件违法责任是指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或明显不当履行职权,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决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 

3、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败诉案件:(一)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判决或决定的;(二)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的;(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或者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经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四)其他依法认定为败诉案件的。第六条  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由有权机关实施;对人员的责任追究,由行政机关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实施。县监察机关、

4、人事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行政机关或县法制办移送的行政败诉案件中相关责任人员的过错给予有关人员处分。县政府法制办认为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建议,该机关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败诉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予以配合。第七条 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行政败诉案件中的涉诉(被申请复议)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由具体履行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涉诉(被申请复议)单位依法承担行政案件败诉责任。对垂直管理的部门追究行政败诉责任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提出处理建议。第八条  受委托行使职权的,受委

5、托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有过错的,追究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主要责任,委托机关没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委托机关有过错,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机关指示行使职权的,委托机关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对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适用依据明显错误的;(五)明显不当的;(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拒绝、推诿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未在法定期限或者准许延期的期限内履行答辩及举证义务的;(八)其他违法行为导致败诉的。发生行政败诉案件,影响恶劣

6、,后果严重的,除对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外,还应当由有权机关对该行政机关实施责任追究。第十条  行政案件败诉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直接承办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认定为败诉案件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二)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行为被认定为败诉案件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因直接承办人员故意隐瞒或者提供的案情失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据失实的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案件败诉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

7、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行政执法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四)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被认定为败诉案件的,由行政首长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同时追究单位责任,但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五)因不作为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根据法定职责和不作为原因确定相关人员及其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败诉案件问责方式包括:(一)责令书面检查;(

8、二)批评或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四)告诫或诫勉谈话;(五)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六)调离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九)解聘或辞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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